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胡某某交通肇事案
發表于:2015-07-20閱讀量:(1917)
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長安刑初字第00534號
公訴機關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2014年7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碑林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高奎,陜西賀寶虎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公訴刑訴(2014)5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閆亞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辯護人李高奎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1日18時15分許,被告人胡某某駕駛AG3246號重型自卸貨車沿某某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創匯社區路段,在向右變道時駛入非機動車道,將同方向田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碰撞碾壓,造成田某某當場死亡。經法醫學鑒定:田某某系被鈍性外力作用致脊髓損傷合并胸腔臟器損傷而死亡。經事故認定:胡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田某某無責任。案發后胡某某及時撥打報警電話,且其家屬與被害人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已部分履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報警記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公安機關現場勘查材料,事故鑒定報告,法醫傷情鑒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安機關破案、抓獲經過,被告人戶籍證明、賠償協議、收條、諒解書等相關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胡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其所犯事實及罪名成立,對其應予懲處。對胡某某的辯護人關于其在案發后及時報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取得了諒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三個月,宣告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黃 一
審 判 員 郝海榮
人民陪審員 李順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日
書 記 員 許 敏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