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7-24閱讀量:(3668)
保密協議=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
許多高科技企業為了使得保密協議得以有效履行,給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的員工發放保密費,那么,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企業有支付保密費的義務嗎?
先來看看保密協議長啥樣?→ 《保密協議》
很多人認為,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企業要求員工承擔保密義務,就必須向員工支付保密津貼。若企業未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則員工自然不承擔保密義務。因此,即使簽訂了保密協議,員工仍然可以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
實際上,這樣的理解中存在著兩個誤區:
誤區一:未與企業簽訂保密協議,我就不承擔保密義務。
商業秘密屬于知識產權的一部分,因而理論上來說,商業秘密也應與知識產權的其他權利一樣,是一項絕對權=權利人對其所有的商業秘密享有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當第三人接觸到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時,他就有法定的保密義務,這項義務是法律上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不需要權利人支付任何對價。
因此,即使員工未與企業簽訂保密協議,員工仍應對企業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誤區二:與企業簽訂了保密協議,但企業未按約定履行義務(如支付保密津貼等),我就不承擔保密義務。
如上所述,保密義務是一項法定義務,其性質不因保密協議的存在與否而改變。但是在企業與員工簽訂了保密協議的情況下,又存在兩種可能:
(一)企業與員工簽訂了保密協議,但沒有約定企業需向員工支付保密津貼。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保守商業秘密本就是一個消極義務,義務人履行該義務并沒有遭受任何損失,只要做到尊重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不竊取、泄露或使用該商業秘密即可。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保密義務,但未對權利人需對保守商業秘密者支付費用作出相應規定。
因此,企業與員工簽訂了保密協議,但未約定企業需向員工支付保密津貼,員工仍需承擔保密義務。
(二)企業與員工簽訂了保密協議,也約定向員工支付保密津貼,但企業未按約定支付。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保密義務為法定義務,不因企業未按約定支付履行支付保密津貼等義務而為無效,因此員工亦仍需對企業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但在此種請看下,對于企業未按約定履行其給付保密津貼等義務,員工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等,要求追究企業的違約責任。
綜上,保密義務是一項法定義務,故不論商業秘密的權利人與接觸該商業秘密的第三人是否簽訂有保密協議,或是否向該第三人支付了保密津貼,該第三人均負有尊重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不得竊取、泄露或使用該商業秘密的義務。
但是企業在員工任職期間或離職時支付一定保密費也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強員工保密的自覺性,而且,員工離職后泄露或使用企業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確認構成違約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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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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