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加工承攬合同中的注意事項
發表于:2015-07-24閱讀量:(2622)
簽訂加工承攬合同,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未經定作人同意,不得擅自轉交主要工作。
一般在承攬合同中,雙方會約定主要工作應當由承攬人完成。這主要是出于合同利益的考量,同時也是會為維護定作人對承攬人的依賴,尤其是技術含量高的承攬工作。
如果承攬人未經定作人的同意,而擅自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這時候,定作人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權,同時,承攬人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為避免該類糾紛的發生,承攬人可出于自身條件的考慮,決定是否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這要提前與定作人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二、定作人應履行及時通知的義務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原料是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一旦發現這些原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采取補救措施。如果承攬方沒有履行及時通知的義務,以至于定作方遭受損失的,承攬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至于通知的時間和方式,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以避免出現法律風險,增加不必要的麻煩。
三、定作人應當履行協助義務
定作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為承攬人提供材料、設計圖紙、技術樣品。果相關材料存在瑕疵,并且承攬人及時通知,定作人應當協助進行更換、修理、補齊等。定作人如果沒有履行協助義務,雙方約定催促履行期限的,承攬人應當在在約定的期限內催促;如果定作人仍不履行,承攬人有解除可同的權利。
四、承攬人負有保密義務
承攬人應當對定作人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進行保密。如果承攬人泄露該秘密,或者不正當使用,給定作人帶來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雙方應當在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以及保密期限,同時就法律責任進行明確約定。
五、承攬人享有留置權
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承攬人享有留置權:
1、無正當理由,定作人拒付報酬等費用;
2、承攬人完成合同約定的成果。
如果定作人在約定的留置期限內仍未履行付款義務的,留置權人有權將留置財產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以保障自己獲得報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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