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夫妻“借精產女”,離婚時撫養權該怎么判?
發表于:2015-07-24閱讀量:(2898)
張先生與王女士“借精產女”后離婚,雙方為爭奪女兒的撫養權打起了官司。王女士稱,女兒并非張先生親生,而是自己“借精”懷孕所生,因此女兒應歸自己撫養。張先生則稱,女兒與自己感情好,且自己更有經濟實力。昨天上午,此案在市一中院二審開庭。那么在這個案件中,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歸誰呢?
一、法律知識鏈接
(一)離婚子女撫養權。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綜上,對于子女撫養權的處理,法律有其相關的規定,不管是當事人自己協商處理還是法院判決處理,都應該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二)人工授精
人工授精技術=男方無法生育,而女方有生育能力,醫院向精子庫“借”精子,然后植入到女方的子宮里完成孕育的一種方式。
在我國,人工授精術是一種輔助生殖技術,是針對有生育困難的已婚夫婦展開的。做人工授精術需要“三證齊全”,身份證、結婚證以及生育證,“還要考慮到計劃生育政策”。衛生部也明文規定,人工授精術嚴禁為單身女性做。
根據衛生部《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倫理原則》,凡是利用捐贈的精子、卵子或胚胎實施的試管嬰兒技術,捐贈者、受方夫婦、出生的后代必須保持“互盲”,參與操作的醫務人員與捐贈者也必須保持“互盲”。
同時,供精者對供精產生的后代無任何的權利和義務。為免受精夫婦日后在承擔撫養和教育義務上產生糾紛,醫院在提供精子前,會要求受精夫婦簽訂有關條款。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雖然男方與人工授精生育的嬰兒無直接血緣關系,但在法律層面上他們之間仍是親子關系。
小貼士:《夫妻選擇人工授精時的注意事項》
二、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孩子是在張先生與王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借精生子”是經過雙方同意共同決定的。雖然孩子與張先生沒有血緣關系,但在法律上兩人是父女關系,張先生對女兒負有撫養的責任和義務。因此,王女士“女兒并非張先生親生,無權爭奪孩子撫養權”的主張是不成立的。
同時,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離婚后,法院會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做出判決。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此外,對于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情況,法院在判決子女撫養權時也會予以考慮。
據了解,張先生與王女士的女兒樂樂于2004年出生,至今已有11歲。對于孩子的撫養權到底該歸誰,主要還是得看看孩子自己的意思,并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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