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訴趙某某、段某某、董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
發表于:2015-07-27閱讀量:(1968)
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保中民一終字第4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小學文化,云南省騰沖縣人,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大學文化,云南省騰沖縣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云南省騰沖縣人。系趙某某之父。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趙興永,云南援邊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段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云南省騰沖縣人,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董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云南省騰沖縣人。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趙某某、段某某、董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騰沖縣人民法院(2014)騰民一初字第10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確認的本案事實:2013年9月26日,被告董某某駕駛著自己的云MF0440號小型汽車到騰沖縣固東鎮張某某家做客,因其喝過酒就讓被告段某某駕駛自己的云MF0440號小型汽車,后被告段某某駕駛該車載董某某、趙某某沿保板線由騰沖縣固東鎮向騰沖縣城方向行駛,當日21時25分許,當車行至保板線K229+950M處時與王某某停放的云0510907號大中型拖拉機相撞,隨后撞到被害人王某某及王某某,造成兩車受損、王某某當場死亡,段某某、董某某、趙某某、王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段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某承擔次要責任,王某某、董某某,趙某某不承擔責任。
事故發生當日原告即被送往騰沖縣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1、脊髓損傷(T8完全性);2、頸7椎體骨折;3、胸1、2、3椎體骨折并脫位。因病情嚴重,于同月28日轉至中國人民解放軍昆明總醫院住院治療,2014年6月23日出院。原告共住院267天,支付醫療費人民幣295734.18元。同月16日經鑒定,原告趙某某脊髓損傷(頸8完全性)并雙下肢截癱、大小便失禁評定為1(壹)級傷殘,目前情況屬于完全護理依賴程度,后期醫療費評估為人民幣110000元。原告支出鑒定費人民幣3580元。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某駕駛的拖拉機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未按要求在車后方50-100米處設置警示標志,王某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路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某存在過錯,故其應在自己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上訴人王某某承擔次要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上訴人王某某雖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提出異議,但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其主張。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缺乏充分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更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70元,本院決定免予上訴人王某某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送達雙方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云南省騰沖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 判 長 姚 磊
審 判 員 陳繼鵬
代理審判員 朱法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書 記 員 夏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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