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19閱讀量:(1599)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錫民終字第0053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某某路某某號某某大廈。
負責人許某某,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戴漢川、吳偉洪,江蘇沁園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蔣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宇,江蘇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華某某。
原審被告楊某某。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蔣某某、原審被告華某某、楊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2014)錫法港民初字第5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現有證據,結合生活常識、一般邏輯綜合認定案件事實。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關于保險公司提出的華某某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屬無證駕駛,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意見,本院認為,所謂無證駕駛,是指駕駛員駕駛機動車時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即存在未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或駕駛證被依法注銷、吊銷、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等情形。現華某某在事故發生時,確實存在駕駛證有效期滿后未按期換證的情況,但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相關規定,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駕駛證應當被注銷,故未按期換證,并不必然導致該駕駛證持有人駕駛資格的喪失,且事故發生后,華某某換領了駕駛證,換領的駕駛證與原有駕駛證在有效期上前后連貫,未見中斷,可見公安機關已經追認事故發生時華某某駕駛證的效力。同時,事故發生時華某某的駕駛證并不存在被注銷、吊銷的情形,其駕駛的車輛亦與準駕車型相符。故本案中華某某不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保險公司提出的上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保險公司提出的醫療費中應扣除非醫保用藥費,保險公司未就其主張的非醫保用藥費用的具體構成及相應的可替代的基本醫療范圍內的醫療費用,進行舉證,其所稱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保險公司提出的誤工費未核實,原審法院根據蔣某某提供的證據,足以認定其事故發生前在無錫富樂電子有限公司工作,因發生事故而誤工,公司中斷發放每月工資,原審法院結合司法鑒定意見的誤工期認定誤工費,符合一般生活常識,并無不當,故保險公司上訴稱原審未核實誤工后收入減少部分,并無事實依據,對其所稱,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保險公司提出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司法鑒定所根據蔣某某單方委托作出,程序違法,本院認為,司法鑒定意見書雖系蔣某某單方委托鑒定后作出,但相關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均具有相應鑒定資質,其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亦具有證明效力,在保險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有誤,亦不申請重新鑒定的情況下,根據證據規則,應采納上述司法鑒定意見。保險公司提出的上述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至于保險公司提出鑒定報告認定功能受限與事實不符的上訴主張,現司法鑒定所作結論與其所稱相反,在保險公司對其提出異議未能舉證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的認定并無不當。
綜上,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7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韓 蓓
代理審判員 單甜甜
代理審判員 包文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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