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何某某、無錫某某服裝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發表于:2015-08-19閱讀量:(1730)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南民初字第1822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葉青(受王某某的特別授權委托),江蘇太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某。
被告無錫某某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錢鋒(受何某某、無錫某某服裝有限公司的共同特別授權委托),江蘇金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何某某、無錫某某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服裝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何某某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錫濱民轄初字第54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何某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后何某某提起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錫民轄終字第0151號民事裁定,裁定撤銷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2014)錫濱民轄初字第54號民事裁定,并移送本院審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葉青,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錢鋒,被告某某服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錢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根據現有證據并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可證實王某某與何某某在2013年4月20的還款計劃形成以前的相應時段內存有借貸往來關系,結合2013年9月何某某出具借條及還款計劃以及此后雙方未再發生借貸往來等情況,可認定王某某與何某某在2013年4月、9月分別對既往借貸往來進行匯總對帳,并以何某某出具還款計劃及借條的形式確定何某某結欠王某某款項金額的事實,故訴訟中王某某提供的上述涉案債權憑證是對既往借貸往來的對帳結算,并非對將要發生的新的借貸關系的約定,其對于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何某某認為其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出具了上述涉案債權憑證,但其并未就此舉證證明,故對其上述抗辯,本院不予采納。關于涉案債權憑證所載的25萬元及45000元,王某某已就此提供了借條及還款計劃等證據,并就雙方此前借貸往來作出合理解釋,其已就上述金額系雙方結算對帳結果舉證到位,可予認定。王某某認可何某某在涉案債權憑證形成后歸還86000元,故何某某應就剩余款項承擔給付責任。關于利息,現無證據證明雙方在涉案債權憑證形成時就利率或逾期利率予以約定,故王某某可主張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根據現有證據并結合何某某、某某服裝公司認可所借款項用于某某服裝公司購置設備等情況,某某服裝公司就涉案債務提供的擔保應屬有效,某某服裝公司在債務人何某某未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何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歸還王某某209000元及相應利息(以164000元為基數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某某服裝公司對上述第一項還款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4435元(已由王某某預交),由何某某、某某服裝公司負擔。何某某、某某服裝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將所負擔的訴訟費直接支付給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2份,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及帳戶: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
審 判 長 楊 斌
代理審判員 徐 剛
人民陪審員 咸敏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臻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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