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20閱讀量:(1595)
山東省萊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萊陽民一初字第56號
原告: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宮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陽支公司。住所地:萊陽市某某路某某號。
負責人:肖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蔣玉軍、廉潔,山東廣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宮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陽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濤、被告宮某某、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廉潔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侵權人應當進行賠償。二被告對萊陽市公安局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均沒有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認為萊陽市價值認證中心認定車輛損失價值過高,但并沒有要求重新鑒定,且萊陽市價值認證中心是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該鑒定也是經萊陽市交警部門依法委托,鑒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魯YCE307轎車在被告太洋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應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財產損失2000元;其余損失1925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及相關民事法律法規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陽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周某某各項損失3925元。
二、駁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均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陽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偉
二O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 遲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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