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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衡中法民一終字第27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女。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女。
上訴人張某某、張某、劉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劉興平,湖南溥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衡陽縣郵政局,住所地衡陽縣。
負責人祝某某,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歐陽銘富,湖南蒸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伍某,男。
上訴人張某某、張某、劉某某、上訴人衡陽縣郵政局因返還原物糾紛一案,均不服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法院(2014)蒸民一初字第4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2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與上訴人張某、劉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劉興平,上訴人衡陽縣郵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歐陽銘富、伍佑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張某某之妻、張某之母、劉某某之女方云芝系衡陽縣郵政局演陂郵政支局局長。2012年10月13日,因該局職工陳紅艷欲拿公家的電飯煲做飯,方云芝進行制止,雙方發生爭執,導致發生毆打,致使方云芝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衡陽縣郵政局為其支付搶救醫藥費60159.3元。2012年10月22日,衡陽縣政法委召集衡陽縣郵政局和死者方某某的親屬進行座談,座談會由衡陽縣政法委副書記曾凡根主持,參加人員有衡陽縣勞動局劉某某、龍某某、衡陽縣司法局張某某、衡陽縣郵政局代表祝某某、周某某、劉某某、黃某某、方某某親屬代表方某某、張某某等。經協調,形成座談紀要,衡陽縣郵政局與方某某親屬達成以下協議:“一、衡陽縣郵政局應竭盡全力為方云芝工傷認定做好相關工作,親屬方應積極配合做好工作,衡陽縣政法委和勞動局要做好上下銜接工作,如不能認定工傷,衡陽縣政法委將在一個月內負責為方云芝的民事賠償調解處理兌現到位。二、在該案件未結案之前,由衡陽縣郵政局先墊付150000元人民幣給方云芝親屬辦理后事等事項,該款在今后方云芝賠償款中予以扣除,親屬領款后在一個星期內辦完后事。三、秉著以人為本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原則,考慮到方云芝親屬實際困難,郵政局應為其親屬提供幫助。”該座談紀要形成后,衡陽縣政法委副書記曾凡根、衡陽縣勞動局龍翔云、衡陽縣司法局張某某輝、衡陽縣郵政局祝某某、方云芝親屬代表張某某,張小平、凌生貞、李華林均在座談紀要上簽字。方云芝親屬代表還注明:“如果工傷不能成立,親屬還有起訴權利。”2012年10月23日,張某某在衡陽縣郵政局領取方云芝辦理后事費用150000元。2013年1月9日,衡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方云芝為工亡。同年12月24日,湖南直管工傷保險事務處核定方云芝工傷保險賠償金為539975.86元(其中喪葬補助金1776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36200元,供養親屬劉某某當月953.05元、補發13222.7元、張某當月953.05元、補發13222.7元、醫藥費57664.36元)。2014年4月17日,雙方當事人就方云芝工傷保險賠償金如何領取進行協商,衡陽縣郵政局要求扣除為方云芝墊付的搶救醫藥費60159.3元、化妝費8000元、住院陪護生活開支7735元、紅包13400元、欠款308元、三農費8302.7元以及墊付辦理喪葬費150000元,合計247903元。方云芝親屬要求在郵政局墊付的150000元中拿出70000至80000萬作為親屬的額外補償金。因雙方分歧太大,協商未果。2014年5月22日,湖南郵政公司衡陽市分公司通過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向衡陽縣郵政局匯款511624.36元,其余28352.5元分別匯入劉某某、張某的建設銀行儲蓄卡。由于雙方對如何領取方云芝工傷保險賠償金未達成協議,張某某等人遂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衡陽縣郵政局返還方云芝工傷保險賠償金合計539975.86元及利息32398.55元。
原判認為,衡陽縣政法委召集有關職能部門及雙方當事人代表,就方某某死亡有關善后事宜進行座談,經雙方充分協商形成了座談紀要,該座談紀要的內容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予以確認,雙方均應按照該座談紀要的約定履行。座談紀要中約定衡陽縣郵政局應當為方云芝親屬提供幫助,但沒有說明是經濟幫助以及具體數額。由于方云芝親屬能否得到工傷賠償還未確定,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以及方云芝親屬代表簽字補充的內容,故可推定衡陽縣郵政局是為申請方某某工傷認定提供幫助。因此,衡陽縣郵政局墊付的150000元辦理喪事的款項應從方云芝工傷保險賠償金中扣除。由于衡陽縣郵政局在座談時并未主張扣除為方某某墊付的醫療費,故該費用不予扣除。方某某工傷保險賠償金核定后,衡陽縣郵政局雖未書面通知方云芝家屬領取款項,但雙方進行了多次協商,由于雙方對相關墊付款項是否應抵扣未達成一致,故衡陽縣郵政局未返還款項。因衡陽縣郵政局在本案中沒有無故克扣款項的故意,張某某等人訴請衡陽縣郵政局支付工傷賠償款利息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原告張某某、張某、劉某某親屬方云芝的工傷保險賠償金511624.36元,扣除被告衡陽縣郵政局墊付的150000元,余下361624.36元,由被告衡陽縣郵政局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原告張某某、張某、劉某某;二、被告衡陽縣郵政局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張某、劉某某中國建設銀行卡交還給原告張某、劉某某(張某卡號為6217002920113513411,卡內有當月撫恤金953.05元、補發撫恤金13222.7元,劉某某卡號為6217002920113513312,卡內有當月撫恤金953.05元、補發撫恤金13222.7元,兩張卡內當時共計金額28351.5元);三、駁回原告張某某、張某、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9524元,由原告張某某、張某、劉某某負擔2524元,被告衡陽縣郵政局負擔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宣判后,原審原告張某某等人及原審被告衡陽縣郵政局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訴。張某某等人上訴稱:座談紀要中約定衡陽縣郵政局應為方云芝親屬提供幫助,幫助款即150000元,衡陽縣郵政局墊付的150000元喪葬費不應扣除;衡陽縣郵政局克扣工傷保險賠償金不予發放,應計算利息32398.55元;衡陽縣郵政局未提出扣除150000元及醫療費的反訴請求,原審對此進行審理程序違法。請求撤銷原判,支持其訴訟請求。
衡陽縣郵政局上訴稱,座談紀要中沒有涉及衡陽縣郵政局墊付的醫療費60159.3元,但該費用理應予抵扣,無需協商;衡陽縣郵政局墊付的8000元化妝等殯葬費以及方云芝生前所欠公款8302.7元應予抵扣。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從方云芝的工傷保險賠償金中抵扣上述款項合計76462元。
針對衡陽縣郵政局的上訴,張某某等人答辯稱:衡陽縣郵政局要求扣除醫療費60159.3元屬另一法律關系,應另案處理;衡陽縣郵政局主張的殯葬費及方云芝所欠公款沒有事實依據。
針對張某某等人的上訴,衡陽縣郵政局答辯稱:衡陽縣郵政局墊付的150000元應當扣除,張某某等人的上訴沒有事實依據。
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判查明基本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二審庭審中,衡陽縣郵政局表示,其愿意將銀行賬戶上工傷保險賠償金所產生的法定利息支付給張某某等人。
本院認為:關于衡陽縣郵政局墊付150000元的處理問題,在衡陽縣政法委主持、相關職能部門參與的協調會中,雙方當事人經充分協商,對方云芝死后有關善后事宜達成了一致意見并形成了座談紀要,該座談紀要的內容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座談紀要全面履行義務。座談紀要已約定衡陽縣郵政局墊付150000元為方云芝家屬辦理后事等事項,該款在工傷保險賠償金中予以扣除,同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之規定,衡陽縣郵政局可行使抵銷權,故該款元應在衡陽縣郵政局返還的工傷保險賠償金中予以抵扣。座談紀要還約定衡陽縣郵政局應當為方云芝家屬提供幫助,但沒有明確具體的幫助內容,鑒于當時方云芝能否認定為工傷以及其家屬能否得到工傷賠償還未確定的情況,根據方云芝家屬代表簽字補充的內容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可以推定衡陽縣郵政局是為方云芝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等程序性事務提供幫助。因此,張某某等人提出衡陽縣郵政局墊付的150000元屬于幫助款,無需抵扣以及該款應另案起訴處理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均不予采納。
關于衡陽縣郵政局墊付60159.3元醫療費的處理問題,方云芝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搶救,醫療費60159.3元已全部由衡陽縣郵政局墊付,而湖南直管工傷保險事務處核定的工傷保險賠償金中也包含了醫藥費57664.36元(核減2494.94元)。雖然座談紀要未涉及醫療費,但如確定衡陽縣郵政局墊付的醫療費不在工傷保險賠償金范圍之內,雙方應對此作出明確約定,否則將導致醫療費重復賠償。因張某某等人未提供證據證明衡陽縣郵政局同意在工傷保險賠償金之外另行支付醫療費,故衡陽縣郵政局墊付的醫療費應當予以抵扣。衡陽縣郵政局主張應當抵扣的醫療費為60159.3元,與湖南直管工傷保險事務處核定的醫療費57664.36元相差2494.94元,由于衡陽縣郵政局未提供核減2494.94元的清單及依據,故本院認定應核減醫療費57664.36元。
關于衡陽縣郵政局主張的8000元化妝等殯葬費以及方云芝生前所欠公款8302.7元的處理問題,衡陽縣郵政局主張上述款項應予抵扣,但未提供正式發票或有方云芝簽字的欠條,故衡陽縣郵政局的該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款項不應核減。
關于工傷保險賠償金利息的計算問題,2014年5月22日,湖南郵政公司衡陽市分公司向衡陽縣郵政局匯款511624.36元,其余28352.5元分別匯入劉某某、張某的中國建設銀行儲蓄卡。除該儲蓄卡之外,衡陽縣郵政局應當返還張某某等人的款項為303960元(511624.36元-150000元-57664.36元)。雖然衡陽縣郵政局沒有克扣或占有上述款項的故意,不構成不當得利,但該款已經產生了法定孳息,該法定孳息應屬于張某某等人所有。故從2014年5月23日起,該款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并由衡陽縣郵政局一并返還給張某某等人。張某某等人訴請利息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處理欠妥,依法應予糾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法院(2014)蒸民一初字第43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法院(2014)蒸民一初字第43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
三、上訴人衡陽縣郵政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上訴人張某某、張霞、劉某某工傷保險賠償金303960元,該款從2014年5月23日起至返還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由上訴人衡陽縣郵政局一并返還給上訴人張某某、張霞、劉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駁回上訴人張某某、張某、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296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50元,合計4312元,由上訴人張某某、張某、劉某某負擔1725元,上訴人衡陽縣郵政局負擔258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龍 巍
審判員 周雋斕
審判員 鄧 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匡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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