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葫蘆島市某某有限公司訴遼寧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9-06閱讀量:(1499)
葫蘆島市南票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南三民初字00126號
原告葫蘆島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蘆島市連山區某某鄉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葛立庚,遼寧凱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
被告遼寧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蘆島市南票區某某鄉某某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佟某某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葛耀邦,遼寧大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葫蘆島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源公司”)訴被告遼寧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豐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立庚、張某某,被告寶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耀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間分別于2011年和2012年簽訂鍋爐維修、鍋爐配件購銷合同,原告按被告的要求維修鍋爐以及供應鍋爐配件,總計價款為人民幣183415元。原告如約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是被告違約,僅支付價款123515元,對剩余的60000元價款拖延至今未付。故起訴要求被告履行付款義務,承擔違約責任及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被告按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及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量已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原告本次起訴的內容沒有被告工程技術人員的簽字確認工程量,事實是原告沒有按合同規定完成約定的余下工程量,被告已履行了給付原告相應工程量的工程款。從被告2011年10月24日支付原告最后一筆工程款至今已3年,已超過訴訟時效,也能同時證明被告已將原告的工程款給付完畢,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自2011年7月至2012年11月間,原被告分別簽訂了四份維修合同,承接了被告三項的鍋爐維修工程項目。
2011年7月,原被告簽訂15噸蒸汽《鍋爐維修工程協議》一份,約定由新源公司對鍋爐底部、爐墻和拱、左右側爐門、爐墻護板進行挖補、拆除、砌筑、更換等,施工工期20天,工程造價110000元。付款方式:協議簽訂后預付40%,工程進度達到50%時再付30%,工程竣工后點爐達到合同第二條第二條第5項(乙方保證維修后的鍋爐,運行的各項指標標準符合規定要求;一年內無斷裂、坍塌等。)的效果即付20%,余10%為質保金,一年后付清。完工后,被告于2011年7月6日、28日分兩次付款4.4萬元、3.3萬元,計7.7萬元,尚余3.3萬元未付。
2011年9月2日,原被告簽訂《20噸蒸汽鍋爐維修合同》一份,工程內容為更換水冷壁管50根(標準與原冷水壁管相符);拆除原鍋爐爐拱、爐墻;重新按原鍋爐爐拱、爐墻尺寸砌筑,恢復完整燃燒室。工程造價12500元。完工期限:2011年9月10日前交付使用。結算方式:驗收合格三天內,甲方一次性付給乙方維修款1.25萬元,遲付一天一天,乙方則按合同總額1%比例計算違約金付與甲方。被告將該合全部款項于2011年9月10日全部結清。
2011年11月簽訂了一份竣工日期為2011年11月16日的15噸蒸汽鍋爐改造《維修合同》一份,維修內容為:①煙管清理;②除塵器清理;③煙道清理、改造;④空氣預熱器清理;⑤整個爐體內砌筑、后拱拆除、維修;⑥更換爐排護鐵6塊。工程造價47400。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付款30%;按維修項目內容完成單項合格驗收后付款;質保期為1年,質保合格后余款5%一次性付清。合同簽訂后,原告在施工中遇到新情況,雙方對合同進行了變更調整,將第②除塵器清理;④空氣預熱器清理從該合同內容中剔除,因此該合同總價變為3.44萬元。被告將該合同價款于2011年11月24日付給原告。
對2011年11月簽訂了一份竣工日期為2011年11月16日的15噸蒸汽鍋爐改造《維修合同》的補充合同,內容為①除塵器清理;②空氣預熱器清理;③空氣預熱器換管。造價為2.6515萬元。該款未能給付。
上述四份合同總價值18.3415萬元。從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兩張“遼寧省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進賬單(收賬通知)、遼寧葫蘆島連山農村商業銀行進賬單(收賬通知)”體現出,被告于2011年7月6日、2011年11月24日分別付原告款44000元、34400元,另外原告自訴被告曾付兩筆現金3.3萬元和1.25萬元,加上被告于2012年給原告一張萬得寶酒店vip儲值卡(卡含金額1萬元),被告共向原告支付款項13.39萬元,尚欠4.9515萬元未予支付。而不是原告主張的6萬元的數額。其尚欠款包括2011年7月簽訂15噸蒸汽《鍋爐維修工程協議》中的修理費用的20%和質保金10%計3.3萬元,該兩筆款項均約定在一年后付清;還包括2011年11月16日簽訂的的15噸蒸汽鍋爐改造《維修合同》的補充合同中的應即時給付的尚欠款1.6515萬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筆錄、《鍋爐維修工程協議》、《20噸蒸汽鍋爐維修合同》、15噸蒸汽鍋爐改造《維修合同》及15噸蒸汽鍋爐改造《維修合同》的補充合同,遼寧省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進賬單(收賬通知)、遼寧葫蘆島連山農村商業銀行進賬單(收賬通知)、萬得寶酒店vip儲值卡(復印件)、營業執照、發貨票等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基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寶豐公司于新源公司簽訂的《鍋爐維修工程協議》、《20噸蒸汽鍋爐維修合同》、15噸蒸汽鍋爐改造《維修合同》及15噸蒸汽鍋爐改造《維修合同》的補充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由此形成修理合同關系。新源公司按約定履行了修理義務,寶豐公司應當給付相應的修理費用。寶豐公司違反合同中關于付款期限的約定,至今未給付剩余修理費用,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給付修理費用、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新源公司要求寶豐公司給付修理費用4.9515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寶豐公司提出原告沒有按合同規定完成約定的余下工程量、沒有被告工程技術人員的簽字確認工程量及從被告2011年10月24日支付原告最后一筆工程款至今已3年,已超過訴訟時效,也能同時證明被告已將原告的工程款給付完畢的辯解。本院認為,原被告在2011年7月至11月陸續簽訂了4份合同,其辯解稱因原告沒有按合同規定完成約定的余下工程量、沒有被告工程技術人員的簽字確認工程量而未支付款項,這說明原告即違約,那對于這樣的違約公司,托修方就不應在其后繼續合作,而事實上被告又與原告簽定了兩個維修合同及一個補充合同,因此原告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對于補充合同,在完工后有被告相關人員的簽字確認并事后用儲值消費卡抵賬1萬元,說明這筆欠款也是成立的;另外關于訴訟時效問題,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給被告開具的發貨票,其后仍然不斷向被告索要尚欠款,直至起訴之日并沒有中斷過,故被告該辯解不能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遼寧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葫蘆島市某某有限公司修理費用4.9515萬元;
二、被告遼寧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葫蘆島市某某有限公司利息損失(以3.3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2年9月1日起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1.9515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1年11月23日起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葫蘆島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被告遼寧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康鴻標
人民陪審員 齊家術
人民陪審員 王 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耿 介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