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蕪湖某某銷售有限公司與文某某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9-10閱讀量:(1719)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澄知民初字第0004號
原告蕪湖某某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丁斌(受該公司特別授權委托),江蘇正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文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吳某某(受文某某特別授權委托),女,漢族,19**年**月**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蕪湖某某銷售有限公司訴被告文某某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原告蕪湖某某銷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以雙方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文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原告蕪湖某某銷售有限公司申請撤訴,自愿、合法,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蕪湖某某銷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原告蕪湖某某銷售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原告蕪湖某某銷售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徐芝若
審 判 員 金 星
人民陪審員 費士川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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