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小骨、尊上起訴“華為”啦!咱不曾為“華為“帶鹽!
發表于:2015-09-11閱讀量:(3032)
近期,《花千骨》主演趙麗穎和霍建華起訴新浪微博、華為侵犯其肖像權。《花千骨》的空降熱播,占據了一整個夏天的微博話題榜前列。許多網民,常常因為蹭話題寫了某句經典的話,突然漲粉爆紅。同樣的,許多商家,借著蹭話題來宣傳產品。
電商的普遍涌現,互聯網不再是沒有規矩、肆意妄為的互聯網。僅僅蹭話題也不可以嗎?這與肖像權有什么關系呢?
肖像權,在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
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以自力制止的。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小編翻閱了相關截圖和北京海淀法院公告。“華為榮耀“主持發布了“雙眼見花千骨”的微博話題,進行手機推廣宣傳。
1、華為發起話題與花千骨捆綁,占話題榜熱門;
2、也在搜索花千骨時,出現華為相關推廣;
3、“華為榮耀”也不斷發帶有花千骨相關內容的微博來宣傳手機。
極大的誤導了廣大瀏覽者以為原告方與華為存在商業合作。極可能有利用原告知名度捆綁消費。
原告方不知情,實際上也并未合作,符合了第一個條件“未經本人同意”。利用原告知名度,明星效應引誘消費這購買,符合第二個條件“以營利為目的”。
故,此行為已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權。咱不曾為“華為”帶鹽,咱只為自己帶鹽。蹭話題可以,不要令瀏覽者消費者產生誤解,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七殺是七殺,長留是長留,不要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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