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冒充清朝公主,滑稽的詐騙也是詐騙嗎
發表于:2015-09-15閱讀量:(2896)
48歲的河南盧氏縣農村婦女王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與47歲的西安無業男子楊某相識,因為無業又都缺錢,兩個人就合伙去詐騙。王某自稱是愛新覺羅昌平公主,是清朝后裔,手中掌握著愛新覺羅家族遺留的“1750億元資產”,但這筆資產處于“凍結”狀態,希望有人投資,幫她用錢打通關系“解凍資產”,并承諾給投資人3倍回報,她還用事先準備好的假美元、假黃金作為抵押交給了投資人。
你也許在想,這種在你看來覺得可笑的詐騙方式,居然也會有人上當?所以,如此明顯的詐騙方式,就不算是詐騙了嗎?
詐騙罪的行為構成:
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
↓
對方(被騙者)產生錯誤認識
↓
對方(被騙者)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
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
↓
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即讓對方陷入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的行為。
(1)行為內容:在具體狀況下,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調虎離山、掉包類型的欺騙不成立詐騙罪,而是成立盜竊罪。
(2)欺騙方法:語言欺騙與文字欺騙,包括明示或默示的虛假舉動表示。
(3)欺騙方式:作為或者不作為(即有告知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該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or繼續陷入錯誤認識,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
(4)欺騙程度:必須達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
當然,程度是相對的,比如冒充孫中山、蔣介石、李宗仁或者張學良等近現代歷史名人,騙取缺乏相應常識的被害人財物的,是成立詐騙罪的。
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夸張,如果處于一般商業慣例許可或者社會容忍范圍內,而交易本身還有討價還價余地的,不具有使他人處分財產的具體危險,不是欺騙行為。
比如:
1、售樓工作人員聲稱基于剛性需求,房價還會大漲,進而勸說他人購買住房,但后來由于房價調控政策堅定有力,房價大跌的,不成立犯罪。
2、甲聲稱自己出售的某時尚手機市場價格3萬元(實際4000元),打折后以1萬元出售的,不成立犯罪。
二、欺騙行為使對方(被騙者)產生錯誤認識,即使被騙者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騙行為的成立。
三、處分財產: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表現方式有:直接交付財產、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承諾免除行為人的債務等。行為模式表現為作為、不作為或者容忍方式。
四、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在未遂情況下有導致財產損失的緊迫危險)。
在本案上看來,即使冒充清朝公主還是有人相信,并且陷入錯誤認識,交付財產,遭受損失。故,詐騙罪成立。
詐騙罪的后果。
數額較大 = 3000元至1萬元以上;
數額巨大 = 3萬元至10萬元以上;
數額特別巨大 = 50萬元以上的。
世界紛紛擾擾喧喧鬧鬧,什么是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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