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新疆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與呂某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10-10閱讀量:(1355)
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新民三初字第410號
原告:新疆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烏魯木齊市友好南路*號某某大廈巔峰時代*號。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陰婕玲,新疆睿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明,新疆方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新疆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某某公司)與被告呂某某房地產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5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陰婕玲與被告呂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2013年11月19日,我公司與被告呂某某及第三方周偉簽訂《買賣定金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呂某某與第三方周偉買賣合同簽訂后向我公司支付傭金30000元。合同簽訂后,經我公司介紹并促成被告呂某某與第三方周偉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被告呂某某只向我公司支付傭金20000元,尚欠10000元未付,故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支付傭金(報酬)10000元、支付欠款利息163、74元、支付索款交通費200元,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呂某某答辯稱:2013年10月10日,原告某某公司與我簽訂《委托售房合同》約定,傭金按照銷售價格的2%支付或以超出委托售房價格的部分作為傭金。《買賣定金合同》中雖然約定了3萬元傭金,但該合同主要是我與買方周偉簽訂,且《買賣定金合同》與《委托售房合同》沖突,應按照《委托售房合同》履行。請求駁回原告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原告某某公司與被告呂某某簽訂《委托售房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呂某某委托原告某某公司銷售位于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北京北路20號二宮工行小區4號樓2單元601號房屋;委托期限從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1月10日;委托出售價格57萬元;出售房屋過程中的一切費用由原告某某公司負擔,房屋銷售后按照房屋銷售價格的2%支付傭金或以高出委托出售價格的部分作為傭金。
2013年11月19日,原告某某公司作為居間方與被告呂某某及第三方周偉簽訂了《買賣定金合同》。合同約定,經原告某某公司居間,周偉購買被告呂某某位于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北京北路20號二宮工行小區4號樓2單元601號房屋;購房價款59萬元;被告呂某某支付原告某某公司傭金30000元,周偉支付原告某某公司傭金5900元。同日,被告呂某某與周偉簽訂了房產轉讓合同。被告呂某某向原告某某公司支付了20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某某公司與被告呂某某簽訂的《委托售房合同》、原告某某公司與被告呂某某及周偉簽訂的《買賣定金合同》、被告呂某某與周偉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及本案庭審記錄等證據存卷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某某公司與被告呂某某在2013年10月10日簽訂的《委托售房合同》中對居間傭金雖然進行了約定,但2013年11月19日三方簽訂的《買賣定金合同》中對被告呂某某支付原告某某公司傭金30000元再次進行了約定,視為雙方對《委托售房合同》中關于傭金條款的變更,因此,被告呂某某答辯認為居間傭金應當按照《委托售房合同》履行的答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本案原告某某公司與被告呂某某居間合同關系依法成立,雙方均應當認真履行。原告某某公司促成了被告呂某某與周偉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被告呂某某應當按照約定向原告某某公司支付報酬(傭金)。因此,原告某某公司要求被告呂某某支付報酬100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因雙方對報酬的支付期限沒有明確約定,本院可以從原告某某公司起訴之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予以支持,現原告某某公司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僅主張3個月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又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票據證明索款費用的實際發生,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索款交通費的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四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呂某某支付原告新疆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報酬10000元;
二、被告呂某某支付原告新疆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欠款利息163、74元;
三、駁回原告新疆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呂某某共計給付原告某某公司10163、7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逾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9、09元、財產保全費120元,共計179、09元(原告某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呂某某負擔,同居間報酬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謝然軍
人民陪審員 武鳳義
人民陪審員 陳 萍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鄭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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