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天津塘沽大爆炸已致114人死,事故應由誰擔責?
發表于:2015-11-25閱讀量:(4102)
8月12日晚,天津濱海新區塘沽開發區的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所屬危險品倉庫發生爆炸。這場突如其來的災難,牽動著每個人的心。截至17日上午9時,事故已致114人死,70人失聯。目前,相關企業負責人已經被控制,事故原因,還在調查。在為這起事故祈福之外,大家最希望的就是相關責任人員能夠得到應有懲罰,給遇難者家屬和歷史一個交代。那么我們就一起來看看事故的責任問題。
從現有的事故調查來看,事故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黨紀處分幾種:
一、刑事責任
據媒體報道,天津爆炸事件很可能是由于危化品在保管過程中因管理不善而發生的爆炸。如果事故被證實是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則可能涉嫌違反刑法中的危險物品肇事罪。
危險物品肇事罪 =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本罪。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從司法實踐中案件情況看,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職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構成本罪。在天津爆炸案中,可能構成本罪的,為直接管理該危化物品的職工和相關負責人。
此外,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主觀心理。因此,只有過失才構成本罪。
但是,如果最后調查顯示,事故發生的原因并非是管理人員的過失,而是相關人員故意所為的,則很可能涉嫌爆炸罪,。
爆炸罪 =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殺死殺傷不特定多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爆炸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個罪的主體也是個人。
同時,如果事故中存在當地的危險品監管機關人員嚴重失職的情況,則涉嫌玩忽職守罪,如果在其中還有不當利益輸送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受賄罪、玩忽職守兩罪并罰。失職的天津各級地方行政官員,應當依法予以追責。
相關案例:《山東章丘爆炸事故,企業負責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 = 因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規范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履行和承擔的義務。
行政責任的具體形式多種多樣。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的規定,此類行政責任包括限期改正、停業整頓、罰款、吊銷執照、暫停或撤銷資格等。對于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最高可以處以該生產經營單位上一年收入80%的罰款。對有安全生產監管的國家工作人員,還可以依照《安全生產法》第87條、《公務員法》第53條、第56條的規定降職、撤職、開除等。
對于此次事故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存在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分的,承擔相應行政責任。
三、民事責任
從民法上來說,因爆炸引起的各種損失,屬于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由侵權的相關企業予以賠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致人損害的,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要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凡是在本事故中受到人身和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事故發生的單位主張賠償。
這些單位包括對“爆炸物”存貯和運輸負有安全責任的單位、爆炸物的所有者等。
如因為產品本身有缺陷造成事故發生,有過錯導致產品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運輸者、倉儲者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污染物的排放對土壤、空氣、海水構成污染,導致相對人利益受損的,污染者應承擔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方面,按照《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具體計算方法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較為詳細的專門規定,讀者非常容易查閱,劍客不再贅述。
產品缺陷責任問題:
《產品缺陷造成使用人身體、財產損失,生產者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免責?》
四、黨紀處分
在此次事件中,對于違反黨紀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可能單獨或者合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進行黨紀處分。
黨紀處分根據后果和主體不同而有差異。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第133條規定,不認真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發生爆炸、火災、交通安全、建筑質量安全、礦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并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安全生產工作違法違紀,如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五、責任競合
當事故中發生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競合,三種責任都有的情況下,是否會產生什么影響呢?
對此,《侵權責任法》有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大家不用擔心,即使是責任人被抓,也不會影響對受害人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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