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一某與孫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03閱讀量:(1128)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東民初字第2046號
原告朱一某。
被告孫某某,無業。
委托代理人孫某(姐妹關系),無業。
委托代理人李學鴻,天津坤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一某訴被告孫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辰獨任審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一某、被告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慧玲、李學鴻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系夫妻關系,1992年經親屬介紹相識,1993年在河東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朱二×。原告于2010年離家出走,現原、被告分居已五年有余。原告的婚姻生活形同虛設,婚姻生活早已“死亡”,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請求法院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提交如下證據:
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復印件一份。
被告辯稱:不同意離婚,雙方之間還有感情,感情沒有破裂,雙方還能共同生活,被告多年為家庭付出較多,為原告的父母養老送終后原告認為已經不需要被告了,有一種拋棄的成分在里面,家里的財產都是原告掌握。
被告提交如下證據:
1、公共租賃住房繳納月租金通知單復印件一份;
2、公共租賃住房繳存租房保證金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3、收款憑證復印件一份;
4、有工作單位人員收入證明復印件一份
5、中國銀行存折復印件一份。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1992年經親屬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婚生一子朱二×。現原告以夫妻感情淡薄不愿與被告共同生活為由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庭審中,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供的證據在案佐證,并經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長,在共同生活中雙方應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雙方均應珍惜建立起來的家庭關系。庭審中,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作為原告應慎重對待離婚問題,被告更應主動加強與原告進行溝通,妥善處理家庭矛盾,努力改善家庭關系。現原告要求離婚的事實和理由不足,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朱一某的訴訟請求,不準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一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 楊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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