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釬某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10閱讀量:(1478)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清刑初字第136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釬某,廚師。因本案于2014年8月6日被保定市清苑區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伍佰元。2014年8月18日被保定市清苑區公安局拘留,2014年8月22日被保定市清苑區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8月23日被保定市清苑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賈新占,河北金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人民檢察院以清檢未檢刑訴(2015)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釬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保定市清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孟憲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釬某及其辯護人賈新占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5日22時許,被告人釬某酒后因瑣事在清苑城區清花餃子館與酒店服務生陳某發生口角,釬某追趕陳某至該餃子館大廳。釬某持菜刀砍中陳某左前臂,造成陳某左前臂單條創口長10.3cm,構成輕傷二級。案發后,被告人釬某已賠償了被害人陳某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釬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劉某甲、張某、劉某乙的證言,被害人陳某的陳述,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傷情照片、診斷證明書、病歷復印件、扣押物品清單及菜刀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行政拘留執行回執、調解書、收到條、撤回控告申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釬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釬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釬某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以上情節,對被告人釬某可以依法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釬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翟 濤
審 判 員 楊 明
代理審判員 齊浩達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劉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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