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合肥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王某鑫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13閱讀量:(2185)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蜀民二初字第01642號
原告:合肥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區。
法定代表人:常某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謝飛,安徽中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邱海珍,安徽中特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王某鑫,男,19 **年**月**日生,漢族,中國電信合肥分公司某某電信分公司副總經理,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
委托代理人:張某成,中國電信合肥分公司員工。
原告合肥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某某物業公司)與被告王某鑫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科委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合肥某某物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昌慶和、被告王某鑫的委托代理人張厚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合肥某某物業公司訴稱:原告合肥某某物業公司系合肥市清溪路翠竹園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被告在該小區擁有一套面積169.11平方米的住宅用房。《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了物業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同時約定逾期繳納物業管理費用的按照每日應繳金額的千分之三收取違約金。被告欠交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物業費及相關費用6444元,違約金2029.9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終未支付。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所拖欠的物業服務費、公攤電費、防盜門維護費共6444元;2、支付違約金2029.9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王某鑫辯稱:被告家房屋承重墻下雨漏水找物業公司維修,物業公司拒絕修理;原告收費面積不對,被告房屋建筑面積應為143.93平方米,房屋不在翠竹園中心區而是在B區;對物業公司收取的防盜門維護費和公攤電費不認可;2013年在報箱中發現了物業公司的催費單,發現每年的物業費總金額漲了幾百塊,對漲價的部分不認可;原告提供的證據中沒有訴狀中所稱的《物業服務管理合同》;被告認為應當繳納物業費,也確實是從2010年開始沒有繳納物業費,但應該按照合理的標準繳納物業費。
經審理查明:2009年12月1日東方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合肥某某物業公司簽訂《翠竹園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物業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納,翠竹園B區多層住宅每月0.6元/平方米;物業服務費按年交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每年9月30日前交納本年度物業服務費;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未能按時足額交納物業費用的,應按每日應繳金額3‰的標準交納違約金;合同期限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1日止。2009年11月25日,合肥市蜀山區物價局向合肥某某物業公司頒發有效期至2012年11月的《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準合肥某某物業公司在翠竹園B區多層住宅綜合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每月0.7元/平方米,雙方約定收費標準為每月0.6元/平方米;2012年11月22日,合肥市蜀山區物價局向合肥某某物業公司頒發有效期至2013年11月的《服務價格登記證》,2014年1月13日合肥市蜀山區物價局向合肥某某物業公司頒發有效期至2016年12月的《服務價格登記證》,均核準合肥某某物業公司對翠竹園B區無電梯物業綜合服務費按每月0.7元/平方米收取。2015年3月31日,合肥某某物業公司撤出翠竹園小區。王某鑫系翠竹園B區業主,房屋建筑面積為143.93平方米,另有儲藏室1-105(一)面積25.15平方米。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及原告提交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份、住戶成員登記表一份、《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兩份、《業主公約》簽約頁一份、《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一份、備案通知兩份、物價局批復復印件一份、《服務價格登記證》兩份、物業收費發票復印件一份,被告提交的被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房產證一份、照片打印件四份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肥某某物業公司與東方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翠竹園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為翠竹園小區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王某鑫作為翠竹園小區業主,應當交納相應的物業費。合肥某某物業公司主張公攤照明費和防盜門維修費,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同期審理的該小區物業服務合同案件已認定合肥某某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瑕疵,但客觀上服務瑕疵與業主拒交物業費的行為存在一定的關聯性,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違約金不予支持,對被告應交納的物業費酌情予以減免。合肥某某物業公司主張王某鑫所有的儲藏室按同期物業收費標準的一半收取并無不妥,本院予以準許。綜上,王某鑫應向合肥某某物業公司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物業費6021.5元【(0.6元/㎡×143.93㎡×36個月+0.3元/㎡×25.15㎡×36個月+0.7元/㎡×143.93㎡×27個月+0.35元/㎡×25.15㎡×27個月)×9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鑫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物業服務費6021.5元;
二、駁回原告合肥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為25元,由被告王某鑫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科委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 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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