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衛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16閱讀量:(1198)
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782號
原告:劉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從事家政服務,住六安市金安區。
委托代理人王娜,安徽健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衛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職業不詳,住肥西縣。
原告劉某與被告衛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衛某經本院公告送達,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長期分居且性格不合,沒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現請求:判決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1、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主體身份。2、婚姻登記證復印件,證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
被告衛某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對原告所提供的2份證據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原告劉某與被告衛某結婚并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姻關經依法登記,合法有效。從原告所舉的證據來看,無證據證實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準許離婚情形,故依法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劉某與被告衛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聶新春
人民陪審員 王本俊
人民陪審員 周 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樊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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