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1等與劉某6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05-17閱讀量:(1530)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一中民終字第317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丁某1,男,19**年**月**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丁某2,男,19**年**月**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丁某3,男,19**年**月**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丁某4(兼丁某1、丁某2、丁某3、丁某6、丁某5之委托代理人),男,19**年**月**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丁某5,女,19**年**月**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丁某6,男,19**年**月**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1,男,19**年**月**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2,男,19**年**月**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3(兼劉某5、劉某2、劉某1委托代理人),男,19**年**月**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4(兼劉某5、劉某2、劉某1委托代理人),女,19**年**月**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5,男,19**年**月**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中關村軟件園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東北旺中關村軟件園信息中心**座。
法定代表人周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倪連福,北京天馳洪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志民,北京天馳洪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6,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劉某6之子),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楊玉杰,女,19**年**月**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區海淀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史××,女,19**年**月**日出生。
上訴人丁某4、丁某3、丁某2、丁某6、丁某1、丁某5、上訴人劉某1、劉某2、劉某3、劉某4、劉某5、上訴人北京中關村軟件園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75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7583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王愛紅
代理審判員 李曉龍
代理審判員 趙 蕾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書 記 員 舒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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