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的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0閱讀量:(1672)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江寧刑速初字第34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4日被取保候審,6月29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南京市江寧區看守所。
辯護人董必正,江蘇泓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寧江檢訴刑訴(2015)4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5月1日15時許,被告人楊某飲酒后駕駛小型普通轎車,由南京市鼓樓區雙門樓賓館行駛至江寧區麒麟派出所接待大廳門口處時,被當場查獲。經檢測,楊某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42.7毫克/100毫升血。歸案后,被告人楊某如實供述自己危險駕駛的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量刑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拘役二個月十五日至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
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9日。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沈慧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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