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曹某某、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6閱讀量:(1097)
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濱商初字第0355號
原告張某某,男,36歲。
委托代理人尚穎成,江蘇海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曹某某,男,31歲。
被告李某某,女,31歲。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曹某某、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穎成、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應訴,被告曹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09年初,被告曹某某因做工程需要,多次到原告處欠柴油使用,經過2010年11月17日雙方對賬,共計欠款373200元,并出具欠條1張,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另被告曹某某所欠之債,是兩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現要求:1、判令兩被告歸還貨款373200元,并承擔從欠條出具次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2、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曹某某未作答辯,亦未舉證。
被告李某某辯稱,我對曹某某欠款的情況不清楚,欠條上也沒有我的名字。
經審理查明,2010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欠條載明:“今欠到張某某油款373200元,曹某某,2010年11月17日”,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該款未果。
另查明,被告曹某某和李某某于2005年2月22日經登記結婚。
以上事實,有被告曹某某于2010年11月17日出具373200元欠條一張、被告曹某某和李某某婚姻登記證明以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曹某某拖欠原告張某某貨款未還,依法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并應從原告訴訟之日即2014年6月18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李某某和曹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曹某某所欠原告債務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被告曹某某和李某某共同償還。被告曹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放棄抗辯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曹某某和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張某某貨款373200元,并從2014年6月18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限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98元,由被告曹某某和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匯款須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收款人:鹽城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鹽城市中匯支行。帳號:40×××21)。
審 判 長 李東升
審 判 員 牛進國
人民陪審員 于 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單玖金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