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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新民一初字第33號
原告:烏魯木齊縣某某鄉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烏魯木齊縣。
法定代表人:軍某斯,該鄉鄉長。
委托代理人:楊耀軍,新疆銀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殷海燕,新疆銀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新疆某某泓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
法定代表人:劉某一,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某文,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現住四川省蓬溪縣,系該公司股東。
委托代理人:陸某章,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現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系該公司總工。
原告烏魯木齊縣某某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某某鄉政府)與被告新疆某某鴻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鴻泰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鄉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楊耀軍、殷海燕,被告某某鴻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某文、陸某章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鄉政府提起訴訟稱:為貫徹中共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具體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烏魯木齊縣關于安居富民、定居興牧的兩居民生工程政策及具體規劃。2014年6月17日,某某鄉政府(甲方)與某某鴻泰公司(乙方)簽訂《托里鄉白建溝村舊村居改造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一份。該《協議書》甲方的權利和義務部分約定:”1、托里鄉白建溝村范圍內約600畝的土地開發,宗地出讓金為每畝35萬元。2、甲方承諾在乙方按時全額支付上述宗地款項的條件下,協議出讓上述宗地給乙方。在2014年10月10日之前,乙方必須將白建溝村搬遷村民新居建設完成。供排水、道路建設需達到入住條件,否則甲方可以和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采用‘招、拍、掛’的方式出讓土地”。乙方權利和義務部分約定:”1、協議簽訂之日起10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繳納500萬元保證金”。其他部分約定:”1、乙方承建此改造項目的房地產公司尚未注冊成立,待乙方公司成立后,甲方將與乙方新成立的公司從新簽訂白建溝村舊村居改造協議,協議內容不變,本協議將在新協議簽訂之日起終止。2、乙方負責完成開發土地的規劃設計方案,規劃設計方案在同甲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報縣規劃土地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審定通過后甲方將按照規劃方案協助乙方辦理開發土地的規劃及用地手續。如甲方在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過后未能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甲方應按照實際確定的施工單價償付乙方代建承建的房屋及基礎設施施工費用及相應的銀行貸款利息”。
被告某某鴻泰公司未履行約定的多項義務:1、應當在2014年6月27日前交納500萬元保證金,但未履行該義務。2、最遲應當在2014年10月10日之前,完成承建此改造項目的房地產公司的注冊義務,但未履行該義務。3、最遲應當在2014年10月10日之前,完成開發土地的規劃設計方案,但未履行該義務。4、必須在2014年10月10日之前將白建溝村搬遷村民新居建設完成,但未完全履行該義務,也不可能在2014年10月10日之前將白建溝村搬遷村民新居建設完成。5、擅自隨意安排建設。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烏魯木齊縣關于安居富民、定居興牧的兩居民生工程政策,白建溝村搬遷村民新居有多種戶型,必須在村民分批確定戶型后才能開工建設。但某某鴻泰公司擅自隨意安排開工建設,對于某某鄉政府多次制止擅自建設村民尚未確定戶型的部分新居工程均置之不理。6、某某鴻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一,持2014年3月24日加蓋烏魯木齊市商業銀行新合支行印章的虛假《資信證明》作為某某鴻泰公司資金實力的證明,騙取某某鄉政府信任。鑒于以上種種違約行為,某某鄉政府于2014年8月5日向某某鴻泰公司發出《解除協議通知》,并要求某某鴻泰公司派人前來確認在建工程的工程量及辦理結算。某某鴻泰公司雖派出陳某文前來處理相關事宜,但雙方未能取得一致意見。致使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烏魯木齊縣關于安居富民、定居興牧的兩居民生工程政策及具體規劃無法及時順利得以實現。故請求:1、解除2014年6月17日某某鄉政府與某某鴻泰公司簽訂的《托里鄉白建溝村舊村居改造協議書》(合同金額2.1億元人民幣);2、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等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某某鴻泰公司未書面答辯,當庭口頭答辯稱:某某鄉政府所稱均不是事實。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某某鄉政府(甲方)與某某鴻泰公司(乙方)簽訂《托里鄉白建溝村舊村居改造協議書》約定:”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5、甲方規劃的白建溝村新居民點建設由乙方負責代建。房間部分增加屋內地磚、門、墻面粉刷、廚衛地磚、墻磚、潔具等。房屋共三種戶型,房屋及增加室內部分單方造價采用均價計算,為1500元/平方米(包干價)。6、甲方承諾委托乙方承建白建溝村新居民區基礎設施工程。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協議簽訂之日起10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繳納500萬元(伍佰萬元整)保證金。三、1、乙方承建此改造項目的房地產公司尚未注冊成立,待乙方公司成立后,甲方將與乙方新成立的公司從新簽訂白建溝村舊村居改造協議,協議內容不變,本協議將在新協議簽訂之日起終止。2、乙方以轉賬支票方式支付保證金,甲方在對乙方賬戶進行核實后,乙方所提供轉賬支票暫押在甲方處,甲方在與乙方新成立公司簽訂協議后,由新公司支付保證金款項。3、乙方負責完成開發土地的規劃設計方案,規劃設計方案在同甲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報縣規劃土地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審定通過后甲方將按照規劃方案協助乙方辦理開發土地的規劃及用地手續。如甲方在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過后未能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甲方應按照實際確定的施工單價償付乙方代建承建的房屋及基礎設施施工費用及相應的銀行貸款利息”。
2014年8月5日,某某鄉政府致某某鴻泰公司《關于托里鄉白建溝村舊村居改造協議有關問題的函》指出某某鴻泰公司存在以下違約行為:1、某某鴻泰公司是科技環保公司,不具備建筑施工資質,某某鴻泰公司應當注冊成立有資質的建筑公司進行施工。2、某某鴻泰公司無視某某鄉政府的制止行為,擅自施工建設。3、某某鴻泰公司未按約定繳納保證金。
2014年8月11日,某某鄉政府致某某鴻泰公司《關于對托里鄉白建溝村舊村居改造工程進行結算的函》,要求對托里鄉白建溝村舊村居改造工程進行結算。
2014年8月21日,某某鄉政府致某某鴻泰公司《關于解除白建溝村舊村居改造協議的函》,要求解除《協議書》。
2014年8月22日,烏魯木齊市商業銀行新合支行出具《資信證明》證實:”某某鴻泰公司提交的2014年3月24日加蓋烏魯木齊市商業銀行新合支行印章的《資信證明》是虛假的”。
本案案由為委托代建合同,截止本院庭審時,某某鴻泰公司仍然未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亦未注冊成立新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承繼《協議書》中的權利義務,故涉案《協議書》效力存在問題。經本院釋明,某某鄉政府表示”如果法院認為《協議書》無效,我們同意,法院可以判決《協議書》無效”。某某鴻泰公司同意終止合同,但是要求解決投入問題,并不愿意承擔訴訟費用。2015年3月13日,本院向某某鴻泰公司釋明訴訟后果,工程結算問題應當另行訴訟解決,并限其于2015年3月20日回復是否同意和解方案;某某鴻泰公司逾期未予回復。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截止本院庭審時,某某鴻泰公司仍然未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亦未注冊成立新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故某某鄉政府與某某鴻泰公司簽訂的《托里鄉白建溝村舊村居改造協議書》應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合同自始無效與部分有效】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故涉案《協議書》不存在繼續履行的必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某某鴻泰公司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訴,本院已經告知其另行提起訴訟解決工程價款結算問題;某某鴻泰公司對于本院釋明事項和訴訟風險,逾期不予回復,應當承擔不利訴訟后果。某某鄉政府庭審時明確表示接受《協議書》無效的認定,可以視為變更原訴訟請求為認定《協議書》無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烏魯木齊縣某某鄉人民政府與新疆某某鴻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簽訂的《托里鄉白建溝村舊村居改造協議書》無效。
一審案件受理費1091800元,由被告新疆某某鴻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并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崇祥庭
代理審判員 段武偉
代理審判員 李 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書 記 員 張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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