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1701)
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禹民初字第478號
原告:張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禹城市
委托代理人:馬相永,山東睿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公司(以下簡稱“禹城某”)。
法定代表人:張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邵某,該單位員工。
被告: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禹城市。
原告張某訴被告禹城某、王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馬相永、被告禹城某委托代理人邵某、被告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0月20日15時50分許,被告王某駕駛魯XXXXX小型轎車沿徒駭河西側由南向北行駛至禹城市楊莊大橋北西側公路時,由于被告王某違章駕駛,轎車將順行原告駕駛的人力三輪車撞倒,致原告受傷,人力三輪車損壞。2013年11月1日,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禹城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魯XXXXX小型轎車在第一被告處入有交強險。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0111.79元、復印費10元、營養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188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傷殘鑒定費1300元、車損328元、車損鑒定費50元、誤工費8000元、護理費8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20元、交通費300元等各項損失合計52411.79元;被告應在一個強險內47870元承擔賠償責任,強險外的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禹城某辯稱,對原告要求合理的部分被告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給予賠償。
被告王某辯稱,原告訴求中交強險限額外的部分由我賠償我無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為人力三輪車駕駛人,被告王某為魯XXXXX小型轎車的駕駛人。
2013年10月20日15時50分許,被告王某駕駛魯XXXXX小型轎車沿徒駭河西側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楊莊大橋北徒駭河西側公路,與順行原告張某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相撞,致原告受傷,車輛損壞。2013年11月1日,經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禹城大隊禹公交認字(2013)第0927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張某不承擔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張某即入禹城市中醫院治療34天,住院花醫療費10111.79元。2014年1月27日,經德州禹城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張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級傷殘,誤工期150天,營養期60天,護理期60天,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鑒定費1300元。2014年2月12日,經禹城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原告張某因本次事故造成車損328元,花鑒定費50元。
上述事實,有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票據、鑒定意見書及開庭筆錄在卷證實。
原告張某為證實其誤工費、護理費還提交了山東申泉動力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停發工資證明兩份及工資表各三份、護理人員郝某某的工作單位禹城市寶鼎圣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誤工證明、工資表各一份。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損傷及財產損失的,應先由該機動車投保的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再由侵權人根據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某在本次事故中負全責,其應對原告強險外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原告張某住院花費10111.79元,有住院病歷及收費票據證實,本院依法予以保護;住院34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按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標準日均15元計算,計510元;原告張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級傷殘,對其精神造成一定傷害,被告應給予一定的精神撫慰金,本院認為以1000元為宜,原告要求傷殘賠償金18892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誤工期限為原告自事故發生日至評殘前一日,計97天,原告出具的因本次事故導致其誤工減少收入證據充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其誤工費按日均53.3元計算,計5170.1元;護理費,原告因傷住院,住院期間按其夫郝某某與其子郝某甲二人護理34天,出院后其夫護理26天較為合理,原告所提供的護理人員因護理減少收入的證據有瑕疵,護理費按護工標準計算,目前我地暫無護工標準,可按2012年度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日均70.56元計算,護理費共計6632.64元;鑒定費1350元為原告訴訟獲取證據的必然花費,依法應予保護;車損為原告本次事故的實際損失,原告要求328元,有物價報告證實,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保護;原告因本次事故就醫,產生的交通費用,結合其就醫的時間、地點、人數,原告要求300元,較為合理,本院依法予以保護。原告其他訴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確定原告各項損失為:醫療費10111.79元、伙食補助費510元、誤工費5170.1元、護理費6632.64元、傷殘賠償金18892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鑒定費1350元、車損328元、交通費300元,計44294.53元,被告某保險強險內賠償43672.74元,強險外賠償剩余損失621.79元,由被告王某負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車損、交通費等共計43672.74元;
二、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張某強險外損失621.79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119元,訴訟保全費520元,計1639元,由原告張某負擔600元,由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公司負擔926元,由被告王某負擔1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文英
審 判 員 李申祖
人民陪審員 張 琨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 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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