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葉某與王某某探望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4487)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歷民初字第647號
原告葉某,男,19**年出生,漢族,戶籍地濟南市,現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辛明珍,山東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19**年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原告葉某與被告王某某探望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耿露獨任審判,于2014年5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某及委托代理人辛明珍,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葉某訴稱,原、被告原系夫妻,2012年7月31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2012)槐民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女葉某某歸被告撫養。后雙方于2013年3月26日在槐蔭法院執行法官的調解下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對婚生女葉某某的探望權及撫養費問題進行了約定。原告在探望了孩子兩次后,被告便不再讓原告探望孩子,使得原告的身心受到損害。原告認為,婚生女年幼,需要父親的關愛與陪伴,適時定期的行使探望權對孩子的生活與學習更為有利。為維護原告及孩子的權益,特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原告行使探望權,并規定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具體方案:1、每周探望婚生女葉某某一次,每周五晚7點原告接孩子,周六晚9點前送回;2、每兩年和孩子一起過一個中秋節、一個春節,陪同期限以國家規定的法定放假期限為準;3、每年暑假與原告連續共同生活三十天,每年寒假與原告連續共同生活十天);2、被告賠償原告未探望孩子期間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2012)槐民初字第某號判決書,證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取名葉某某,原告及母親將孩子看至九個月時被被告抱走。
2、2013年3月26日和30日被告寫給原告的收據2份,證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葉某某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的撫養費。
被告王某某辯稱,被告從來沒有不讓看孩子,而且被告一直同意按照(2012)槐民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后在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探望方式進行探望,但是在2013年4月13日早上原告將孩子接走后,晚上大約9點,原告等四人將孩子送到某交叉口,被告及母親去接孩子,葉某等人對我二人進行了毆打。后經某派出所出警,現在該案件還在處理當中,原告不予配合,因原告的毆打,被告母親花費醫藥費千余元,此事件之后葉某一直沒有到被告處看望孩子也未支付過撫養費?,F被告要求派出所就打人事件處理完畢后再恢復原告的探望權,之后可按原規定探望孩子。
被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2013年3月26日執行和解協議一份,證明雙方已于2013年3月對探望方式達成一致,約定原告葉某每周可探望葉某某一天,每周五晚18點由原告葉某將葉某某接走照看一天,周六晚18點前送回,每逢春節假期,年三十跟被告王某某生活,初一至初三雙方按年為限輪流照看,春節假期其余時間由另一方照看,五一假期由原告葉某照看一天,其余時間由被告王某某照看,國慶假期期間,雙方照看時間各一半。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登記結婚,婚后于2011年生育一女葉某某。2012年7月31日,原、被告經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2012)槐民初字第某號判決書判決離婚,該判決書同時判決雙方婚生女葉某某隨王某某共同生活,葉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30元至葉某某獨立生活止。2013年3月26日,原、被告簽訂執行和解協議一份,約定:申請執行人王某某同意被執行人葉某每周探望婚生女葉某某一天,每周五晚18點由葉某將葉某某接走照看一天,周六晚18點前送回,每逢春節假期,年三十跟申請人王某某生活,初一至初三雙方按年為限,輪流照看子女,春節假期其余時間由另一方照看,五一假期由被執行人照看一天,其余時間由申請人照看,國慶假期期間,雙方照看時間各一半。自2013年3月26日簽訂上述執行和解協議后,原告葉某按照協議約定探望兩次后未再探望孩子。在本案2014年5月27日庭審中,原、被告對探望方式達成一致意見:1、原告葉某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五晚6點到被告王某某處接孩子回去照看一天,次日(周六)晚9點前將孩子送回到被告王某某上述住處。2、從2014年開始,每逢中秋節和春節假期雙方各照看一半的時間,具體時間雙方商定。
另查明,2013年4月13日,原告葉某探望孩子結束將孩子送回原告處時,原、被告發生沖突。原告葉某稱自2013年4月13日
后,原告一直未探望孩子造成原告日夜牽掛,致使原告丟失了工作,但未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原、被告離婚后,孩子葉某某由被告王某某撫養,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原告葉某享有探望孩子葉某某的權利,被告王某某有協助的義務。因此,原告要求探望孩子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一致同意原告葉某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五晚6點到被告王某某處接孩子回去照看一天,次日(周六)晚9點前將孩子送回到被告王某某上述住處,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亦表示每逢中秋節和春節假期雙方各照看孩子一半的時間,具體時間雙方商定,因此對中秋節和春節假期期間的探望方式雙方可自行協商,本院不予處理。此外,原告葉某以其一直未探望孩子造成日夜牽掛,致使丟失了工作為由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理由欠當,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葉某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五晚6點到被告王某某處(濟南市)接孩子回去照看一天,次日(周六)晚9點原告葉某將孩子送回到被告王某某上述住處,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開始履行;
二、駁回原告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耿 露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 孫明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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