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馮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1667)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歷城民初字第3366號
原告李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戶籍所在地濟南市,現住濟南市歷城區。
委托代理人尤飛,山東博睿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馮某甲,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戶籍所在地濟南市。現住址不明。
原告李某與被告馮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尤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馮某甲經本院公告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原被告2010年底經他人介紹認識,于2011年4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現年兩歲。之前雙方認識后缺乏了解,對其性格品性了解甚少,在家人的催促下匆匆草率結婚。由于原被告之間的性格存在嚴重差異,被告馮某甲經常因家庭瑣碎小事打罵原告李某實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李某體無完膚、精神恍惚無法正常工作一度陷入抑郁。
原告李某還是善良的認為雙方性格不和,等有了孩子情況會好轉,但有了孩子以后,被告馮某甲更是變本加厲。之前原告李某曾經想過離婚,由于顧及到孩子還小不利于其健康成長,也顧及到父母的感受,離婚的想法就這樣放下,被告馮某甲自始至終未盡到作丈夫及父親的責任。由于雙方的感情日益惡化,家庭暴力經常發生,原告李某的精神一度陷入崩潰的邊緣。
由于原告李某對被告馮某甲的人品、素質、性格等各方面缺乏了解,感情基礎差;婚后被告馮某甲經常實施家庭暴力,這種情況自結婚后一直持續到現在,雙方毫無夫妻感情可言,這使原被告本來就比較脆弱的感情徹底破裂。原被告已無和好可能,難以共同生活下去。為此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準許原告李某與被告馮某甲離婚。2、婚生子由原告李某撫養,被告馮某甲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孩子18歲止。3、訴訟費由被告馮某甲負擔。
被告馮某甲缺席未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原被告于2010年底經人介紹認識,于2011年4月1日登記結婚,于2012年1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馮某乙,現隨原告李某生活。原告李某主張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原告李某述稱沒有婚前財產及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上述事實有《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一份、戶口簿復印件兩份、《出生醫學證明》一份、《獨生子女光榮證》一份及原告李某當庭陳述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已近四年,并已育有一子,原被告均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婚姻生活,正確對待婚姻中的矛盾和問題。原被告雙方本著照顧子女利益和家庭利益,互相諒解,增強溝通,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李某主張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李某要求與被告馮某甲離婚,本院依法不予準許。被告馮某甲經本院公告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舉證及答辯的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李某與被告馮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費300元,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崔得原
人民陪審員 趙 斌
人民陪審員 趙 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盧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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