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牛某某與王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5閱讀量:(1734)
山西省清徐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清民重字第00007號
原告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清徐縣某熟肉店業主。
委托代理人王瑩,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賀冰鴿,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太原市清徐電磁線廠職工。
原告牛某某(反訴被告)與被告王某某(反訴原告)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受理后,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清民初字第329號民事判決書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訴,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并民終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瑩、賀冰鴿,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牛某某訴稱,原告從事水產批發生意,原告為了存放冷凍產品于2013年5月21日與被告簽訂了一份冷庫租賃協議,租賃被告位于清徐縣清源鎮西門坡電線電纜廠院內面積約145平方米的冷庫,租賃期限自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2月28日止。雙方還約定被告冷庫如出現問題導致原告產品變質,由被告負責。合同簽訂后原告遂將價值約一百多萬元的冷凍產品存放于該冷庫,并由被告負責控制冷庫溫度。2013年9月份左右原告發現部分產品發生變質,為此原告與被告進行交涉未果,現原告認為被告行為已違反合同約定,構成違約,并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62471.2元,即1、運費1200元;2、搬運費690元;3、變質產品的租賃費10000元;4、變質產品九豐雞2658元、金牧腿82474元、春雪小腿50022元、五花肉3280元、金牧翅根9163.2元、雞架1610元、雞胸155元、餃子700元;5、電費519元。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王某某辯稱,1、原告所述事實不存在,冷庫管理人是原告,其存放商品溫度的控制是其自己的事情,商品不同所制冷溫度也不同,原告所租賃的冷庫,已存放商品是否滿足需求使用,存放凍品多少,完全由原告自行決定,是他管理的問題,冷庫存儲商品多少,凍期多長,都與被告無關,凍品發生變質,被告沒見到,其起訴事實是不存在的,如發生凍品變質也與被告沒有因果關系;2、原告未按合同約定交納租賃費是事實,雙方合同約定租賃費3萬元,原告只支付2萬元,至今拖期不交還被告冷庫。綜上原告所述事實不成立,即使發生變質也與被告沒有關系,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王某某反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5月21日簽訂了冷庫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租期為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2月28日,租金共計3萬元,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之日付1萬元,2013年9月25日再付1萬元,剩余1萬元于2014年2月28日前全部付清,合同到期后原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被告最后一筆租賃費1萬元。雙方還約定,當合同期滿的前一個月,若原告繼續租賃,依被告租賃的新價格,原告可優先租賃,而合同到期后原告未向被告提出要繼續承租,也不給被告騰退冷庫。被告曾多次提出要求原告騰出冷庫,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才騰退冷庫,為了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提出反訴,請求依法判令原告支付被告租賃費1萬元及超合同占用冷庫租賃費每日每平米按2.5元計5225元,共計15225元。
原告牛某某對被告王某某的反訴辯稱,被告反訴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簽訂冷庫租賃合同雙方約定被告應當保證冷庫的正常使用,能保證原告存放的凍品保持原來冷凍的狀態,2013年9月份被告為了省電費,每天開放冷庫通電時間只有2至3個小時,堆放在中間的凍品逐步解凍,凍品形成了解凍、變質,給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失,被告也知道原因,經過協商被告同意賠償原告損失,對數額多少雙方未確定,因為雙方的糾紛沒有解決,所以原告未交租賃費,賠償結果商定之后以租賃費抵頂,原告一直使用冷庫是為了保護證據,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清點凍品,這一段時間電費原告已經支付。冷庫每日每平方米2.5元原、被告雙方沒有約定,法院應當駁回被告每日每平米2.5元的主張,租賃費1萬元原告愿意支付被告,1萬元以外的費用原告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原告牛某某系清徐縣某熟肉店個體工商戶業主,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兼批發零售。被告王某某從事冷庫業務,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被告作為甲方,原告作為乙方于2013年5月21日簽訂了一份冷庫租賃合同,內容為:經雙方協商,現有甲方提供冷庫,乙方租賃,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1、期限: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2月28日止;2、付款方式:乙方租賃甲方145平方米冷庫,簽訂合同之日起付1萬元,至2013年9月25日再付1萬元,至2014年2月28日前全部付清剩余部分1萬元;3、續租規定:當合同期滿的前一個月,若乙方繼續租賃,根據甲方新的規定價格可優先乙方,但租金須提前付清,在租賃期內,甲方不得隨意辭退乙方,乙方也不得擅自毀約,若乙方不租冷庫時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如到期時,再提出退庫。如冷庫出現問題導致乙方產品變質,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甲方負責;4、安全措施:乙方進貨時外人不得私自進庫,鎖好自己的冷庫門,如發現損壞或貨物丟失后,甲方不負任何責任,本協議一式兩份,原、被告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簽訂后原告開始在冷庫存放冷凍雞肉食品等,冷庫門和溫控室的門是分開的,被告取走冷庫門鎖子,原告拿自己的鎖子鎖了冷庫,鑰匙原告拿的,往冷庫內存貨和取貨自己辦理,不經過被告。溫控室的門鎖未交原告管理,被告建冷庫時溫度調到零下18-20度,溫度自動控制,機器缺了水被告加水,機器失靈被告負責修理,2013年6月28日原告支付了被告租賃費1萬元,2013年8月25日原告發現冷庫內的食品部分變質,有臭味,雞骨架開始變形,原告有時隔一天,有時隔二天、三天去庫房內取貨,陸續賣食品,打開箱子有味道,到2013年9月份有部分箱子變形了,在審理中原告稱食品變質需要一個過程,約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才會變質,到2013年11月底發現食品壞了,不能賣了,但原告一直未對變質食品和沒有變質的食品進行區分和清點,也未采取有效補救措施。原、被告在合同履行中因原告未付2013年9月25日到期的1萬元租金,被告于2013年11月5日鎖了冷庫門,2013年11月6日原告就食品變質問題與被告進行了交涉,原告稱2013年8月發現價值6000元至7000元的變質食品,被告答應補償,但未處理,2013年11月11日將壞了的雞骨架扔掉。被告稱2013年8月25日食品變質原告未告訴被告,2014年2月被告要租賃費,原告不給租賃費,說食品壞了。在庭審中原告舉證與被告2013年11月6日交涉時的視屏光盤證明被告負責打冷,把溫度降下去,最后一筆租金與變質食品損失相抵,被告則稱原告錄音未經被告同意,被告不知情。原告給了被告租賃費1萬元,被告于2013年11月7日早上開了冷庫門,后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組織原、被告對原告存放在冷庫內的食品進行了勘查,對庫房內的變質食品進行了登記,變質食品有:某黃雞14件+58個(1件9只)、某琵琶腿602件、春雪牌單凍雞小腿397件、新和利隆五花肉8袋(每袋50斤)、金牧翅根65件+14個(1件10袋)、金牧雞架46件、雞胸1件、餃子10件,其中單凍琵琶腿有65件,生產日期2013年3月14日,保質期是零下18度以下保存12個月,截止2014年3月25日已過期,另外17件單凍琵琶腿的生產日期臨近過期。另勘查溫控室時發現門是開著的,門搭被撬開,被告在現場稱鎖就是壞的,現場對冷凍溫控制箱進行了測試,溫度高于零下11度,控制箱自動啟動,溫度達到零下15度自動關閉,冷凍食品的保存要求是零下18度以下。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給被告騰出冷庫。
另外,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對涉案變質食品價格、價值進行了舉證,即原告于2013年6月10日向太原市小店區石文軍肉食批發部購進某黃雞,每件單價130元提供證據有2013年6月10日太原市小店區石文軍肉食批發部的收據一份,批發部是經銷商,食品廠家是禹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有禹城某食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一份、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一份、2013年2月27日禹城市產品質檢所檢驗報告一份,變質某黃雞14件另有58只,1件9只,每件單價130元共計2659.8元;于2013年6月4日向太原市一家人水產商行購進某琵琶腿、翅根、雞架,琵琶腿單價每件137元,翅根單價每件138元,雞架單價每件35元,太原市一家人水產商行是代理商,有太原市一家人水產商行收據一份,廠家山西大象農牧集團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有該公司營業執照一份、2013年7月30日檢測結果一份、2013年5月10日山西大象農牧集團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自己的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單一份,變質琵琶腿602件,計82474元,變質翅根65件另加14個、1件10袋計9163.2元,變質雞架46件,計1610元;2013年7月15日向太原市小店區建勝肉類經銷部購進五花肉,廠家是山西晉潤肉類食品有限公司,證據有2013年7月15日太原市小店區建勝肉類經銷部收據一份,收據名稱是和利隆食品結算單,山西晉潤肉類食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一份,2013年3月23日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一份,變質五花肉8袋,每袋50斤,單價每袋410元,計3280元;2013年6月15日向太原市禾源豐肉禽批發部進春雪牌單凍雞小腿,單價126元,廠家是萊陽春雪食品有限公司,證據有2013年6月15日太原市禾源豐肉禽批發部銷售單一份,2013年6月13日萊陽春雪食品有限公司出廠產品檢驗合格單一份,變質雞小腿397件,單價126元,計50022元;變質雞胸1件,1件20斤,單價155元,沒有票據;2013年8月30日永濟市國強食品有限公司送來的餃子,每件70元,證據有收據一份,沒有蓋公章也沒有注明收款人,永濟市國強食品有限公司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一份,變質餃子10件,1件20斤,每件70元計700元,根據原告以價格計算,原告變質食品價值:九豐雞2658元;春雪小腿50022元;五花肉3280元;金牧翅根9163.2元;雞架1610元;雞胸155元;餃子700元,某琵琶腿82474元,合計150062.2元,原告提供的以上生產廠家的證據其中萊陽春雪食品有限公司出廠產品檢驗合格單注明客戶名稱山西太原張麗川有原件,其他證據都是復印件,原告進貨憑證都是收據。被告質證意見:對原告提供的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都不予認可。被告舉證岳愛明證明一份,證明冷庫溫控機是自動的,岳愛明補充證明一份,證明原告晚上往冷庫內卸貨,不清楚貨是好的還是壞的。原告質證意見:溫控機設計是自動的無異議,岳愛明補充證明的內容是虛假的,不認可。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冷庫租賃合同對冷庫的冷凍食品存放、管理未約定具體要求,冷庫門由原告控制,原告存放什么冷凍食品以及食品的品種、數量,被告并不知情,被告未將溫控室的門鎖交原告管理,原、被告雙方在冷庫管理上存在脫節。租賃合同只約定如冷庫出現問題導致原告產品變質,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被告負責,但未約定如何負責。原告在租賃被告冷庫期間即2013年8月底就發現部分食品變質,到9月份有部分箱子變形,之后至同年11月食品變質不能出售,此期間原告未對變質食品和沒有變質的食品進行區分和清點,也未采取有效補救措施,亦未及時向法院起訴,因此,應當承擔相應過錯責任。原告因未交2013年9月25日到期的10000元租金,2013年11月5日被告鎖了冷庫門之后原告又交付被告租賃費10000元,被告于2013年11月7日早上給原告開了冷庫門,原告繼續使用冷庫至2014年3月20日向法院起訴。現原告因租賃期間食品出現變質與被告發生糾紛,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證據不力,而被告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從事經營冷庫業務,發生糾紛也存在過錯,綜合雙方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王某某(反訴原告)酌情補償原告牛某某(反訴被告)冷庫的貨物損失10000元;
二、駁回原告牛某某(反訴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王某某(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原告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37元,反訴費216元,由原告負擔3000元,被告負擔85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巖青
審 判 員 趙啟珺
人民陪審員 李翠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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