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遲某某與張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0閱讀量:(1744)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歷民初字第2332號
原告遲某某,男,19××年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秦文霆,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女,19××年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張某甲(張某某之父),男,19××年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玉華,山東睿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遲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昭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遲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秦文霆、被告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張某甲、王玉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遲某某訴稱,原、被告雙方1989年1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張某(現已成年)。雙方在結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礎較薄弱。婚后共同生活中,原告為讓家庭經濟寬裕,提升生活質量,在工作上努力求進,但被告卻經常無理與原告爭吵,不體諒原告所為,這深深刺痛原告內心,也使得其精神疲憊。雙方于2008年1月協議離婚。離婚后,原告看在多年夫妻感情份上,尤其是為好好照顧孩子,2008年2月與被告復婚。至今多年中,被告不但不顧原告為維護夫妻感情所做的努力及良苦用心,仍變本加厲無理取鬧,打破了平靜的家庭生活,傷害了夫妻感情,使得原告對這段婚姻不再抱任何希望。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離婚協議登記表;
2、結婚登記表(復婚)。
被告張某某辯稱,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很好,原告主動追求的被告。婚后雙方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并且生育一子,夫妻感情更加牢固。雖然雙方曾于2008年協議離婚,原告在訴狀中也陳述看在多年夫妻感情的情況下,雙方又復婚,這足以說明雙方是有感情的。雖然生活中因家庭瑣事有時爭吵,但并未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無論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還是離婚原因等方面綜合分析,雙方感情并未破裂。請求法院判令不準予雙方離婚。
被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父母遲某、孔某某對原、被告離婚所作的書面意見。
經審理,本院認定下列事實:原告遲某某與被告張某某1989年1月登記結婚,1995年10月婚生兒子張某,現就讀于意大利某大學大學一年級。雙方曾于2008年1月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后,同年2月辦理復婚登記。
本院認為,原告遲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雖然出現夫妻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遲某某要求離婚,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條件,為此本院不準遲某某與張某某離婚。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相互扶助,維護平等、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遲某某與張某某雙方都應當珍惜夫妻情緣,珍愛家庭,彼此關心體貼,齊心協力創造幸福美滿的婚姻家庭生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遲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0元,由原告遲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人民幣300元,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昭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楚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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