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宋某某與重慶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0閱讀量:(1481)
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奉法民初字第03228號
原告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重慶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奉節縣永安鎮竹枝路××號(清河水岸××棟××樓××號××),組織機構代碼79073××××。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冉健,重慶環法律師事務所律師,有特別授權。
原告宋某某訴重慶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審判員龍宇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某及被告某公司的特別授權代理人冉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3日簽訂了商品房銷售合同,合同約定被告預售位于奉節縣永安鎮竹枝路××號清河水岸××幢××房屋。被告實際于2011年5月11日交房,依照合同約定,被告應在實際交房之日起60日內向土地房屋登記機關提交辦理土地房屋登記機構規定的相關資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但自交房至今已有1447天,被告的行為違約1447天,應當承擔違約責任?,F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房產證逾期違約金45741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重慶某公司辯稱:1、雙方簽訂合同的時間、房屋價款、合同約定均是事實。我方于2015年1月16日才取得備案登記證,按照法律規定,取得備案登記證才符合法定的交房條件,在取得備案登記證后被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房管部門提交了辦證資料并在清河水岸小區張貼公告,告知業主攜帶有效證件到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產權,我方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了提交資料的義務,沒有違約行為。2、被告延遲辦證是由于清河水岸的13戶業主違法亂搭亂建導致奉節縣規劃局的驗收一直無法通過,奉節縣規劃局的驗收無法通過,房管部門就不接受產權辦理,這也導致了被告無法按期將資料提交給房管部門。3、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認為被告的違約行為產生的違約之債屬于一般債權,受兩年時效的限制,時效起算點是交房后的第61日開始計算,到原告起訴時已超過兩年。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3日簽訂了商品房銷售合同,合同約定被告預售位于奉節縣永安鎮竹枝路××號清河水岸××幢××房屋,房屋總價款為316111元,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購房款95111元,余款通過銀行按揭支付。合同第二條約定了房屋性質為預售商品房。合同第七條第2項約定“本商品房交付時已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登記,取得了《重慶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合同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預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實際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由甲(被告方)、乙(原告方)雙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記機構提出辦理本商品房《房地產權證》的申請,提交土地房屋登記機構規定的相關資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第3款約定“甲乙雙方應相互配合辦理本商品房產權登記。”第4款約定“如因甲方的責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記機構提交辦理本商品房《房地產權證》的申請,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90日(含)之內,自約定向土地房屋登記機構提交資料并取得登記受理單之日起,至甲方實際提交資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并于甲方實際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2)逾期超過90日(與本條本款第(1)項約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房款及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并按乙方已付房款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約定向土地房管部門提交資料并取得登記受理單之日起,至甲方實際提交資料并取得土地房管部門出具的登記受理單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一(該比率應不小于本條本款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并于甲方實際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另查明,原告于2011年接房,被告于2015年1月16日取得奉節縣建委頒發的《重慶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并于2015年3月6日在清河水岸小區張貼通知:“因辦房屋產權證需核實購房人本人身份,在《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上簽字。請各位業主于2015年3月10日14時,由本人執身份證原件到奉節縣行政審批大廳房管所1號窗口簽字。”現原告訴至本院,認為被告違反合同約定,要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遲延辦理產權登記違約金45741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接房通知書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購房款發票復印件、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儲蓄對賬單及繳款明細表復印件,有被告提交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房產證復印件、辦理產權登記申請、入住通知書、接房通知書、大產權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通知及民事調解書予以證實,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被告提交的奉節縣規劃局文件、永安街道辦事處文件、違法建設調查情況統計表、產權限制名單、整改通知書、報告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原、被告應該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基于合同約定及本案原、被告訴辯的理由,本院綜合評價如下:
關于交房時間的確定,根據《建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建筑工程只有驗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而商品房必須符合規劃、消防、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后才能進入市場銷售,而這必須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即取得備案登記證是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時間,也是必備條件,結合本案來看,被告于2015年1月16日才取得《重慶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此時才是本案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時間,計算辦理產權登記違約時間的起算點應以此為基礎。
關于本案的訴訟時效,2015年1月16日才是本案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時間,辦理產權登記的違約時間起算點應以此為依據,這顯然沒有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故被告抗辯的時效問題,本院不予采納。
另外,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是開發商與業主方的共同義務,需要雙方相互配合,各自提供其應當提供的資料。從本案來看,被告于2015年1月16日取得《重慶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此時符合法定交房條件,依合同約定,被告應當自2015年1月17日起,60日內向房管部門提供相關資料,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證,被告于2015年3月6日通知業主到房管部門簽字,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原告在接到該通知后,也應將其應該提供的資料提交到房管部門,共同辦理房屋產權證。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被告已在法定交房條件成就后的60日內提交了辦理房屋產權證的相關資料,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并向業主履行了告知義務,此時雖未取得登記受理單,但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是雙方義務,而被告此時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上的合同義務已告完成,且未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間,被告沒有違約行為,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宋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72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并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后應當及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代理審判員 龍 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江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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