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深圳某某數字動漫有限公司與蕭縣某超市侵害作品復制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2閱讀量:(1781)
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157號
原告:深圳某某數字動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法定代表人:丁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露露,山東海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蕭縣某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蕭縣。
投資人:紀某。
委托代理人:馬某,蕭縣閆集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馬某某,蕭縣閆集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深圳某某數字動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某某公司)與被告蕭縣某超市侵害作品復制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杰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歐陽順、人民陪審員吳蒙蒙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深圳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露露,被告蕭縣某超市委托代理人馬某、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深圳某某公司訴稱:其公司出品的動畫《熊出沒》自2012年以來在中央電視臺少兒頻道等多家電視臺開播后,深受觀眾喜愛。片中的“熊大”、“熊二”及“光頭強”等動漫形象具有良好的社會評價和較高的知名度,獲得多項大獎。經調查發現,蕭縣某超市未經其公司許可,擅自銷售侵犯其“熊大”美術作品著作權的“電動玩具”侵權產品。請求判令:蕭縣某超市在“電動玩具”產品上立即停止侵犯“熊大”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判令蕭縣某超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3萬元;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蕭縣某超市承擔。
蕭縣某超市答辯稱:其銷售的產品與深圳某某公司購買的商品不一致,其沒有侵害深圳某某公司作品的著作權。
深圳某某公司提供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為廣東省深圳市深圳公證處出具的(2013)深證字第42691號公證書一份,欲證明其是電視動畫片《熊出沒》的著作權人;
第二組證據為廣東省深圳市深圳公證處出具的(2013)深證字第42726號公證書一份,欲證明其是美術作品《熊大》的著作權人;
第三組證據為山東省聊城市魯西公證處出具的(2015)聊魯西證民字第722號公證書一份及封存的產品實物,欲證明蕭縣某超市侵權的事實;
第四組證據為廣東省深圳市深圳公證處出具的(2013)深證字第49450號公證書一份,欲證明動畫片《熊出沒》以及動畫片中各卡通形象的知名度、影響力;
第五組證據為山東省聊城市魯西公證處出具的公證費發票一張,欲證明其為制止蕭縣某超市的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第六組證據為一個封存的“電動玩具”產品,欲證明蕭縣某超市侵權的事實。
蕭縣某超市發表質證意見為:對第一組證據、第二組證據、第四組證據、第五組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對第三組證據真實性有異議;對第六組證據認為該產品不是其銷售的。
蕭縣某超市提供證據為:
第一組證據為身份證復印件,欲證明紀紅的訴訟主體資格;
第二組證據為銷售單、入庫單、貨流托運單,欲證明其銷售的電動玩具是從江蘇省徐州市大本營購進的,所銷售的產品與深圳某某公司購買的產品不同,即使構成侵權,也是江蘇省徐州市大本營侵權。
深圳某某公司質證意見為:對第一組證據沒有異議;第二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本院對雙方提供的上述證據認證意見為:深圳某某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均系原件,能夠證明本案深圳某某公司訴訟主張的事實,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定。蕭縣某超市提供的第一組證據能夠證明紀紅是其實際投資人,本院予以確認;第二組證據反映的產品與深圳某某公司本案訴訟的侵權產品不一致,也不能有效反映單據上的產品購自江蘇省徐州市大本營,故本院不予認定。
經審理查明:深圳某某公司系國產動畫片《熊出沒》、《熊出沒之環球大冒險》及美術作品“熊大”、“熊二”等形象的著作權人。上述作品均在廣東省廣播電影電視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登記了著作權。其中國產動畫片《熊出沒》榮獲了中共中央宣傳部第十二屆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優秀作品獎等。“熊大”、“熊二”形象被中國動畫協會舉辦的第三屆中國十大卡通形象評選中榮獲“中國十大卡通形象”獎。《熊出沒》、《熊出沒之環球大冒險》等動畫片均在中央電視臺及多家省級電視臺播放,“熊大”、“熊二”的卡通形象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2015年1月13日10時50分,山東省聊城市魯西公證處接受委托進行證據保全。該公證處公證員付秀敏、韓浩與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維盟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有限公司”的職員張魯寧來到位于安徽省蕭縣北環路某購物中心,花費21元購買“凱勝隆003熊出沒”一個;花費24元購買“熊出沒電動玩具”一件。取得加蓋有蕭縣某超市發票專用章的購物小票一張,銀聯POS簽購單一張。張魯寧對所購物品及票據進行了拍照。后公證員將上述所購物品進行拍攝、封存,制作工作記錄一份。深圳某某公司因本次證據保全公證支出公證費1000元。
庭審中,當庭拆封購買的案涉產品為一件“熊出沒電動玩具”。包裝盒印有“熊出沒”字樣、熊圖案及盒內熊形狀點電動玩具一件。
另查明:蕭縣某超市系由紀紅于2009年5月26日投資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
本院認為:本案系侵害作品復制權糾紛,深圳某某公司提交的著作權登記證據顯示,美術作品“熊大”的著作權人系深圳某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五)、(六)項的規定,深圳某某公司對美術作品“熊大”享有復制權和發行權。根據上述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記載,該美術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等著作財產權均處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法應當受到保護。蕭縣某超市銷售的案涉產品外包裝上印有“熊大”美術形象,經比對,兩者在造型、顏色及外觀上一致,屬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智力成果,系侵權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五)、(六)項規定,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一)項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案中,蕭縣某超市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銷售案涉侵權產品,應當承擔立即停止銷售案涉侵權產品的民事責任。蕭縣某超市銷售侵權產品,給著作權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蕭縣某超市對其銷售的涉案侵權產品,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該產品的合法來源,故對其稱沒有侵害深圳某某公司作品著作權的理由,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蕭縣某超市應承擔的賠償數額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深圳某某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蕭縣某超市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者該公司違法所得,考慮到其因提起本案訴訟支出的必要費用,如公證費、差旅費、購買侵權產品費用等,及案涉作品知名度、受眾人數、侵權人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侵權人經營規模等因素,本院酌定蕭縣某超市賠償深圳某某公司8000元為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四十八條(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蕭縣某超市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熊出沒電動玩具”;
二、蕭縣某超市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深圳某某數字動漫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8000元;
三、駁回深圳某某數字動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蕭縣某超市負擔350元,深圳某某數字動漫有限公司負擔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 杰
審 判 員 歐陽順
人民陪審員 吳蒙蒙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吳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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