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鄧某與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2閱讀量:(1633)
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奉法民初字第00295號
原告鄧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馮書國,重慶環法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系被告周某母親(特別授權)。
原告鄧某與被告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26日以(2015)奉法民初字第0029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依法由審判員敖斌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楊鑫、人民陪審員湯昌懷組成合議庭,共同負責對案件的審判,并于2015年4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馮書國,被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鄧某訴稱,被告2013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360000元,其中35萬元用于償還其向李某某的借款,另外1萬元是借的現金。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給原告出具了金額為360000元的借條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償還,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60000元,并從2013年12月23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至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費及保全措施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周某辯稱,不是一次性借的36萬元,是多次經濟往來后結算出的借條,被告已償還了五次,每次17500元,應予摒除。借條上未約定利息,不應支付利息。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被告周某向案外人李某某借款35萬元,并自愿將其所有的房屋一套(坐落于重慶市奉節縣永安鎮詩仙西路**號*單元***號)作為抵押物,議定該房屋作價35萬元,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并向奉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但未完成該抵押登記。2013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鄧某借款35萬元直接償還了案外人李某某的借款,另借1萬元現金,共計36萬元,被告親筆給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今借到鄧某人民幣360000.00元,大寫叁拾陸萬元整,此筆款項用于還清李某某的借款。本人與李某某的債務全部還清。”后被告未償還借款,故原告訴至本院,并向本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要求對被告周某所有的位于重慶市奉節縣永安鎮詩仙西路50號1單元5-1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院裁定予以準許,現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60000元,并從2013年12月23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至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費及保全措施費由被告承擔。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以及原告舉示的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告的戶口證明(復印件)、借條(原件)1份、抵押合同(復印件)、借款合同(復印件)、房屋作價議定書(復印件)、業務受理通知書(復印件)在卷佐證。上述證據經本院審查,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能夠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周某舉示的協議(復印件),本院審查認為,不具備關聯性,不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償還其向他人的債務,原告鄧某與被告周某之間借貸關系明確,其成立亦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由此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亦合法有效。被告作為債務人,應當依照借款合同(即借條)的約定和法律規定對原告承擔償還債務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鄧某主張的資金利息,因借款時雙方未約定利息,亦未約定還款期限,依照法律規定,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付債權人催告后的利息,因原告并未舉示證據證明在提起訴訟之前向被告催告過,故原告提起訴訟之日視為債權人催告之日,被告應自起訴之日(即2015年1月7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抗辯已償還了部分借款,但并未在舉證期限內舉示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鄧某借款本金36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自2015年1月7日起至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鄧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32元,訴訟保全措施費2420元,共計9452元,由被告周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并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后應當及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敖 斌
代理審判員 楊 鑫
人民陪審員 湯昌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江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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