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劍與張某、被告鮑某文、被告湯某斌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3閱讀量:(1639)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351號
原告:劉某劍。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騰旭輝,安徽皖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畢衛民,安徽皖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湯某斌。
被告:張某。
被告:鮑某文。
原告劉某劍訴被告張某、被告鮑某文、被告湯某斌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畢衛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被告鮑某文、被告湯某斌經本院公告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三被告共同出資在六安市金領歡樂世界設立了“某品私房菜”飯店并合伙經營,該飯店因經營不善未及注冊即停業。該飯店拖欠原告工資款21000元,多次催要無果,現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償還工資款21000元,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共同承擔。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交證據如下: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基本身份信息及訴訟主體資格;
2、被告身份信息復印件,證明被告基本身份信息;
3、工資欠款協議一份,證明三被告拖欠勞務費用的事實;
4、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三被告共同經營商品私房菜飯店的事實以及三被告拖欠原告等人勞務費用經責令改正的事實;
5、證明,證明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理后三被告仍舊拖欠勞務費用的事實,以印證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至證據5予以確認,并查明以下事實:被告湯某斌、被告張某、被告鮑某文共同出資在六安市金領歡樂世界設立了“某品私房菜”飯店并合伙經營,該飯店因經營不善未及注冊即已停業。該飯店在設立期間,拖欠原告劉某劍勞務工資款計21000元,該款經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多次協調未果,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經濟發展局于2014年11月20日下發了《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限三被告于2014年11月28日12時前整改,同日被告湯某斌、被告張某承諾分期付款,但至今三被告分文未還。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劍要求被告湯某斌、被告張某、被告鮑某文支付拖欠工資,有湯某斌、被告張某簽字的《欠條》、《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等為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湯某斌、被告張某、被告鮑某文三人合伙經營,對經營期間債務應互負連帶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務、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湯某斌、被告張某、被告鮑某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劉某劍勞務工資款21000元,被告湯某斌、被告張某、被告鮑某文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開戶行:六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處;賬號2000010831561030000****收款單位: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立案庭。
案件訴訟費330元,由被告湯某斌、張某、鮑某文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陶寶華
代理審判員 樊丙召
人民陪審員 吳本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書 記 員 陳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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