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四川某電視臺名譽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3閱讀量:(2110)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青羊民初字第451號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邱文峰,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被告四川某電視臺,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號成都證券大樓*層。
法定代表人陳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廖華,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陽熙梅,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四川某電視臺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擁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文峰,被告四川某電視臺的委托代理人陽熙梅,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告是所在武侯區麗景華庭*期業主大會第二屆業主委員會主任,因業主委員會多次要求物管支付小區公共場地經營收益,物管拒不支付,原告為維護小區廣大業主利益,向武侯區人民法院提起(2010)武侯民初字第4270號案件。部分業主委員會委員要求原告撤訴,原告堅持訴訟,導致出現意見不合。其間,被告派記者前來采訪,原告沒有回避,主動向記者介紹有關情況。其后,被告新聞資訊頻道以《不滿業委會業主齊聲討》(上下集)為題制作播出新聞節目。被告于2011年4月2日19時在《新聞現場》欄目播出、2011年4月2日22點45分在《晚報10點半》欄目播出、2011年4月3日12點15分在《新聞現場》欄目播出。該節目還在互聯網上廣為流傳,優酷、酷6、爆米花網、深圳熱線、視頻聯盟、富士通網站、動畫檢索網站等多家網站以新聞節目用于用戶無限量點播觀看,流傳極廣。該節目完全背離事實真相,解說詞中多處無中生有指責原告,貶損原告。被告并未了解真相,不負責任胡亂報道,有失新聞工作者應有的客觀公正嚴謹,嚴重侵犯原告的名譽權,給原告帶來嚴重損害。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全國范圍為原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0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四川某電視臺辯稱,被告行使新聞爆料是合法行駛權利,節目中屬于客觀報道,對采訪對象的陳述不評價。被告該節目中,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現場采訪原告,沒有貶損原告的主觀意圖。被告節目中沒有對事實、是非等作出評價,對原告的行為亦未做出評價,沒有貶損原告,節目內容屬于客觀記錄、報道。原告并沒有舉出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后果的依據。原告所訴事實前后矛盾,與事實不符。被告該節目不侵犯原告名譽權,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9年12月4日,成都市武侯區房產管理局對成都市武侯區麗景華庭一期業委會進行換屆備案,載明:成都市武侯區麗景華庭一期業主大會第二屆業主委員會主任李某某(即本案原告),副主任程學前、劉勇,委員張聰、王光煜;業委會任期為2009年11月14日至2011年11月13日。其間,業委會對賬目進行了公布。
2010年10月8日,李某某作為武侯區麗景華庭一期業主大會第二屆業主委員會代表人向法院起訴深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要求支付業委會經營收益、賠償違約金,武侯區人民法院以(2010)武侯民初字第4270號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受理該案。
2010年12月8日,業委會對《麗景華庭一期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補充規定:印章由李某某、程學前、張聰共同管理,具體方式為印章放于鐵箱內,由李某某、程學前二人各上一把鎖,鐵箱由張聰保管。
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業委會組織各位業主與深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就小區配套設施安防系統、消防系統的更換、修復進行磋商,準備動用維修基金解決相關事宜。
2011年4月2日,被告派記者到麗景華庭一期等處進行采訪,當天,以《不滿業委會業主齊聲討》(上下集)為題制作新聞節目,通過新聞資訊頻道于當晚19時在《新聞現場》欄目播出、當晚22點45分在《晚報10點半》欄目播出、2011年4月3日12點15分在《新聞現場》欄目播出。該節目還在互聯網上為優酷、酷6、爆米花網、深圳熱線、視頻聯盟、富士通網站、動畫檢索網站等網站以新聞節目被用戶點播觀看。
2011年5月18日,成都市武侯區房管局對麗景華庭一期業委會進行了變更備案記錄。
就《不滿業委會業主齊聲討》(上下集)作為節目播出后,原告主張其中侵權內容主要有:1、畫面載明某先生(住戶):“業委會沒有認真履職,那么在一年多來已經發生了數起重大的案件,包括販毒、盜搶、盜竊、綁架都有”。原告主張所述案件與業委會無關、與原告無關,應當與物管公司有關,被告卻歸責到原告。被告主張屬于對某先生(住戶)的客觀記錄。
2、畫面載明某先生(住戶):“具體就是說,沒得具體人來監督這個事情,比如說,你物管,哪個事情該做,哪些事情做到沒有,我們業委會沒得人來履這個責的。”原告主張業委會一直在履職,被告報道不實。被告主張屬于對某先生(住戶)的客觀記錄,未侵犯原告名譽權。
3、畫面載明主持人“而針對業主們提出的那些問題,當地的紅牌樓街道、龍騰路社區,已經多次召集業主代表和業委會成員進行協調,并作出了相應的處理指導意見,同時也罷免了原業委會主任李某(注:李某即本案原告,以下同。)的職務,僅暫時保留其委員資格。(畫面:會議決定免去李某某業主委員會主任職務)”。原告主張該內容不實,屬于虛假報道,社區并無指導意見;會議決定的文件,業委會公章是保管在鐵箱中的,應當由李某某和其他人在場才能打開,鐵箱是被撬了的,所以免去李某某業主委員會主任職務的公章是非法用章。被告主張記者取到了相關文件,報道的文件所載明內容,是屬實的。
4、畫面載明工作人員(深圳某物管公司人員):“然后我們反復跟他溝通,而且消防大隊也有一個整改通知書,我們也把那個整改通知書的復印件給他們了的,但業委會這邊遲遲不動用維修資金,找很多理由來搪塞。”原告主張業委會在采訪前就動用維修基金一事就與物管公司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了協議,業委會履行了職責,被告應當予以核實再報道,其報道不實。被告主張屬于對工作人員的客觀記錄,未侵犯原告名譽權。
5、畫面載明主持人“李某告訴記者,關于資金支配的問題,業委會在這件事上是一心為業主們服務,并沒有什么過失。不過從來到協調會現場的,武侯區房管局的工作人員那里,李某的說法又一次被反駁。”原告主張主持人“李某的說法又一次被反駁”侵犯其名譽權。被告主張這是先說結論,后說理由,屬于制作節目的需要,未侵犯其名譽權。
6、畫面載明主持人“聽到這樣的定性,李某不再說話。對于業主們提出的問題,李某三次作出解釋,卻三次被駁回。業主們表示,他們不希望李某擔任業委會任何職務,并要求交出目前所有的工作。同時改選業委會。”原告主張主持人講“李某不再說話”,就是暗示原告無言以對、自知理虧;“三次被駁回”就是傾向性暗示,而且在事實上予以定性;該報道不實,侵犯原告名譽權。被告主張“三次被駁回”是指三次被他人反駁,用“駁回”是為節目層次的需要,并未對事件予以認定、判斷,未侵犯其名譽權。
7、畫面載明主持人“經過近兩個小時的協調,雙方終于達成一致:李某將交出所有工作,退出業委會。”原告主張沒有任何證據,也沒有任何畫面,純屬杜撰捏造,實際雙方并未協調,更未達成一致,侵犯原告名譽權。被告主張當時結果是這樣。
8、畫面載明主持人“那么就在我們記者今天晚上發稿的時候,也收到了一個來自業主的最新消息,就是原業委會主任李某,目前進行了相關工作的交接,并且將手里掌握的資金,也全部都交給了業委會的出納。”原告主張主持人最后結語也是完全沒有證據的杜撰,并沒有素材支撐,進一步貶損了原告。被告主張這是業主反映的事實,屬于如實報道,不侵犯原告名譽權。
綜上,原告主張被告節目《不滿業委會業主齊聲討》,就只有幾個業主,被告夸大其詞暗示為很多業主;不滿業委會也成了對原告的不滿;被告背離事實真相,無中生有地指責原告,屬于胡亂報道、失實報道,該節目還在其他網站被多次點播觀看,流傳極廣,侵犯原告名譽權,給原告生活、事業、身心、家庭帶來極為嚴重的損害。被告主張該節目不構成侵權。
上述案件事實,有民事判決書、受理案件通知書、工作規則、工作賬目公布、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公告、照片、節目光碟、公證書和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名譽是指社會對特定民事主體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譽、資歷、聲望、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維護自身名譽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侵犯名譽權的方式一般包括兩種:侮辱和誹謗,侮辱是指故意使用貶損他人人格的語詞或動作進行侵犯;誹謗是指捏造、散布虛假的事實,使得社會公眾對被侵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有過錯來認定。……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本案中,原告主張《不滿業委會業主齊聲討》節目報道所依據事實不實、虛假、無中生有,認為在該節目中自己的信譽、聲望、形象等各方面受到了貶低和損傷,是原告以自己所認為的事實為依據、以自己主觀感覺為標準,與普通社會公眾通過觀看節目所持有的事實標準及綜合評價存在差異,從而導致原告自認為所舉出節目中多處報道事實不實或者嚴重不實。而社會公眾通過觀看節目會認為事實基本如此。該節目中被告依據被采訪者的陳述、文件、畫面作為依據,所作報道的事實是基本屬實的、客觀的;且節目中被告未有貶損原告的故意或者過失,亦無貶損原告的事實。故應當認定被告節目《不滿業委會業主齊聲討》未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原告的名譽,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受到侵犯的依據不足,其要求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侵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李某某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擁軍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 王詩韻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