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刑某某訴周某某離婚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04閱讀量:(1238)
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臺路民初字第1888號
原告刑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411**********560),漢族,住河南省舞陽縣孟寨鎮刑王村***號。
委托代理人呂善紅,浙江新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411**********530),漢族,住河南省舞陽縣舞泉鎮康平西路***號。
原告刑某某與被告周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9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呂善紅、被告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刑某某訴稱,原告刑某某與被告周某某經人介紹認識,2003年8月2日,雙方在河南省舞陽縣孟寨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于2004年6月19日育有一女,取名為周某因。2005年開始,雙方為家庭瑣事發生糾紛,被告對原告和女兒不聞不問,近2年來,還經常無故謾罵毆打原告。另外,原、被告自2007年8月份開始一直居住在路橋區路北街道,2008年5月6日,雙方以被告名義一起在臺州市路橋區路北街道商海北街215號,創辦了臺州市路橋金羅蘭印刷設備經營部,現原、被告已分居2年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要求離婚;婚生女周某因由原告撫養至能獨立生活為止,被告每年支付撫養費3600元。
被告周某某辯稱,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刑某某與被告周某某經人介紹認識,2003年8月2日,雙方在河南省舞陽縣孟寨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于2004年6月19日育有一女,取名為周某因。在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夫妻矛盾有所發生。原告于2010年8月2日訴至本院,案經調解未成。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及原、被告的陳述等所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共同生活期間,雖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但原告主張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據不足,結合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育有一女的事實,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鑒于原、被告尚未解除婚姻關系,對婚生女的撫養問題,本院不做審查處理。為穩定社會婚姻家庭的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刑某某與被告周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依法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刑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臺州市財政局;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臺州市經濟開發區支行;帳號:900101040003235]。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后,及時將收據復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凱水
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書記員 朱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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