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某、張某某等與張某彬、田某所有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4閱讀量:(2153)
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運民初字第677號
原告郭某某。
原告張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成道,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彬。
被告田某。
原告郭某某、張某某與被告張某彬、田某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成道、被告田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彬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原告訴稱,二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于2009年11月25日與原告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約定由二被告在小屯村舊村改造過程中分得新建住房一套,該房位于滄州市運河區嘉禾一方花園小區**號樓**單元**室,建筑面積119.66平方米,以每平方米2650元價格轉讓給原告。協議生效后,原告依約支付了二被告全部房款317000元。同時就原告與二被告的轉讓行為也業經運河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為合法有效。現該房屋已建成并交付使用,原告要求而被告履行協議,辦理房屋過戶的等手續,但二被告卻拒絕配合。為此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滄州市運河區嘉禾一方花園小區**號樓**單元**室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歸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田某辯稱,我同意原告的起訴,同意給原告辦理過戶。
被告張某彬缺席無辯稱,在法定期限內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二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供如下證據:1、張某彬的城市房屋拆遷協議復印件一份。2、房屋轉讓協議一份。3、二被告于2009年12月4日收取二原告房屋轉讓款317000元的收據一張。4、(2013)運民一初字第564號民事判決書一份。5、滄州市維修基金交存通知書、原告郭某某繳納維修基金的收據一張。5、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2月12日因房屋實際面積增加多繳納房款的收據一張,金額6464.64元。
被告田某對二原告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彬、田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滄州市小屯村舊村改造過程中,分得新建住房,其中一套為嘉禾一方花園小區**號樓**單元**室,建筑面積為119.66平方米。二被告于2009年11月25日將該房賣于二原告,并簽訂《房屋轉讓協議》。該《房屋轉讓協議》經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2013)運民一初字第564號判決書確認為合法有效,二被告繼續履行該協議。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原告因所有權確認及產權過戶手續等問題與二被告協商未果,故于2014年3月27日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彬、田某與二原告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已經法院生效文書確認,合法有效。二原告按照協議約定依法取得該房屋的財產所有權。二被告將房屋出賣后,應負有協助原告辦理有關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義務。故原告訴請確認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歸其所有,并責令二被告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主張,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滄州市運河區嘉禾一方花園**號樓**單元**室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為原告郭某某、張某某所有,被告張某彬、田某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協助原告辦理相關產權過戶手續。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張某彬、田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高 潔
人民陪審員 王秀芬
人民陪審員 張忠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呂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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