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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開商初字第269號
原告煙臺某某汽車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homasTomakidi,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增偉,山東西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于英春,山東西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青島某某環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經理。
原告煙臺某某汽車鎖有限公司與被告青島某某環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英春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11年5月30日簽訂壓鑄除油霧裝置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出售除塵管道及吸塵罩一套,并負責安裝調試,質量標準為按國家標準和圖紙執行以及2011年3月17日原、被告及第三方AbsolentAB簽署的《煙臺某某汽車鎖有限公司壓鑄車間吸油霧裝置三方協議》。含稅總價為186000元,并約定合同生效后原告向被告預付合同總價款的30%為作為定金。2011年6月16日,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55800元,被告也依約對原告所購買的上述裝置進行了安裝調試。但被告安裝調試完成后,上述裝置經煙臺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并未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壓鑄除油霧裝置買賣合同,被告雙倍返還原告已支付的合同定金74400元及已給付的合同預付款18600元,合計93000元。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1、煙臺某某汽車鎖有限公司壓鑄車間吸油霧裝置三方協議1份。2、壓鑄除油霧裝置買賣合同1份。3、網上銀行電子回單1份。4、檢驗報告1份。
被告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2011年3月17日,原告(甲方)、AbsolentAB(乙方)及被告(丙方)簽訂煙臺某某汽車鎖有限公司壓鑄車間吸油霧裝置三方協議(以下簡稱三方協議),第一條規定,乙方和丙方合作為甲方提供壓鑄車間除油霧裝置,甲方要求如下:1、除油裝置主體過濾器放置在室外,風機放置在過濾器的下側;2、要求每臺壓鑄機吸油分管路上設置風量調節閥,調節閥上帶開口刻度線;3、每臺壓鑄機吸油分管上設置氣動關閉閥,關閉閥和壓鑄機聯動,壓鑄機開機時閥處于開通狀態,壓鑄機關機時閥處于關閉狀態。4、要求風機變頻和壓鑄機開機狀態實現自動聯動,根據壓鑄機開機的數量多少自動配置相應的功率,從控制柜外面能看到變頻器數值。5、吸煙罩下邊緣需要設計集油槽。6、室外放置的過濾器供水管需要在最低端加裝排水閥,停機時可以將積水排空,防止凍壞管路。7、要求最后完成安裝后乙方負責用風速測量儀做管路平衡。8、要求管路設計必須要便于檢修,連接采用法蘭,確保密封。9、乙方確保收集到的油霧和油煙顆粒經過兩級過濾95%被捕捉經過三級過濾99.9%被捕捉;10、要求具有室內和室外排放兩種轉換,排放達到歐洲同期的室內外排放標準。第二條規定,各方責任:1、乙方對總體技術負責,提供總體技術方案,對最終的除油霧效果負責;2、乙方負責提供過濾器,并保證排放達標,并保證設備運行的整體安全性;3、丙方負責根據乙方的技術方案設計施工圖,施工圖完成后需經過乙方和甲方確認;4、丙方負責提供變頻器、符合乙方要求的風機及管路系統、吸煙罩,管路支架,電器控制柜。5、甲方負責提供基礎平臺及室外過濾器隔離間搭建,基礎平臺和隔離間的圖紙由丙方提供。甲方負責委派電工根據乙方和丙方的要求提供電源、負責接線。甲方電工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提供支持。甲方負責提供設備供水管道,供水管道室外部分需要加保溫,甲方負責提供收集廢油的油桶。第三條規定、工作進度:1、乙方負責根據甲方上述要求設計總體實現方案,編制方案說明書,方案說明書需要包括上述10條甲方要求的具體滿足措施,方案說明書中需要丙方提供的資料乙方可以要求丙方提供。2、丙方在1個月內完成施工圖,施工圖經過乙方審核簽字確認后交甲方審核。3、甲方審核通過方案以后丙方根據最新的圖紙設計及方案作出工程施工最終報價,經過甲方認可后三方簽訂供貨合同。
2011年5月30日,原告(買受方)與被告(出賣方)簽訂壓鑄除油霧裝置買賣合同,第一條規定,買賣標的名稱除塵管道及吸塵罩,規格型號見附件圖紙,數量1套,含稅總價186000元。第二條規定,質量標準:按國家標準和圖紙執行以及三方協議。第三條規定,出賣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質保期為安裝調試完成后一年。第七條規定,交貨時間及地點:收到預付款后,48天到貨,交貨地點買受方公司內。第八條規定,檢驗標準、方法及期限:按確認圖紙和三方協議校規驗收。第九條規定,設備的安裝與調試:出賣方負責免費安裝調試。第十條規定,結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生效后預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作為定金,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后出賣方提供含17%增值稅的總合同價發票,收到發票后買方一周內付款60%。余款10%作為質保金,質保期到期后1周內付清。第十一條規定,違約責任:如果出賣方逾期交貨,每逾期一天須向買受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0.2%作為違約金;若因為出賣方逾期交貨或所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出賣方負責賠償。第十二條規定,本合同解除的條件:如出賣方在買受方許可的延長交貨期限內仍不能交貨或出賣方所提供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買受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不免除出賣方的違約責任。第十三條規定,爭議的解決方式: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起訴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六條規定,其他約定事項:1、附《三方技術協議》1份,方案圖一份。2、設施顏色為鍍鋅板本色。3、安裝調試完后提供竣工圖紙兩套,操作說明書兩份。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于2011年6月16日向被告支付定金55800元,被告為原告制作安裝了壓鑄車間吸油霧裝置并進行了安裝調試。原告在使用過程中發現該裝置存在質量問題,于2012年4月12日委托煙臺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該裝置管路設計要求進行檢驗,檢驗報告載明,檢驗依據為GB/T1958-2009、企業協議,檢驗結果為管路連接采用插入式,密封效果較差,結論為所檢項目不符合協議要求。現該設備仍在原告處。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書證及原告當庭陳述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11年5月30日簽訂的壓鑄裝置除油霧買賣合同明確約定被告按照國家標準、雙方確認的圖紙和三方協議的要求為被告制作壓鑄車間吸油霧裝置1套,具有承攬合同的特征,故該合同實為承攬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作為合同定金的55800元,被告有義務按合同約定的標準為被告制作安裝壓鑄車間吸油霧裝置,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明確規定被告為原告制作并安裝的吸油霧裝置管路連接采用法蘭,但根據原告提供的煙臺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的檢驗報告,該裝置管路連接采用插入式,不符合合同的規定,致使該裝置無法使用,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應予解除,被告應返還原告支付的55800元。原、被告在合同中并未約定在被告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適用定金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之規定,涉案定金僅系雙方是否履行合同的擔保,在被告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原告無權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故原告要求本案適用定金罰則,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涉案合同應予解除,被告應返還已收取原告的55800元,并有義務將其為原告安裝的壓鑄車間吸油霧裝置拆除并運走。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煙臺某某汽車鎖有限公司與被告青島某某環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簽訂的壓鑄除油霧裝置買賣合同。
二、被告青島某某環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煙臺某某汽車鎖有限公司55800元。
三、被告青島某某環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應在支付上述款項后十日內將其為原告煙臺某某汽車鎖有限公司安裝的壓鑄車間吸油霧裝置一套拆除并運走,原告
煙臺某某汽車鎖有限公司應予以配合。
如果被告青島某某環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25元,由原告煙臺某某汽車鎖有限公司負擔850元,被告青島某某環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負擔12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淑芝
人民陪審員 王寶林
人民陪審員 李節遠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蘇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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