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蔡某與河北某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5閱讀量:(1438)
河北省吳橋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吳民初字第552號
原告蔡某。
被告河北某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吳橋縣桑園鎮百祥園小區。
法定代表人辛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泉,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揚,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曾用名趙某鎖)。
原告蔡某與被告河北某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橋公司)、趙某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某、被告趙某某、被告河北某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陳揚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蔡某訴稱,二被告分別于2013年8月6日、2014年12月28日、2015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共計586萬元,并訂立借款合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還欠款,被告拒不償還,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審理,要求被告承擔還款責任及相應利息。
原告蔡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了如下證據:1、提交借據三份,用于證明二被告借款的事實;2、提交聲明兩份及房屋認購合同13份,用于證明被告用上述房屋作為借款的抵押。
被告趙某某辯稱,對原告起訴無異議,確實在原告處借款5860000元。
被告某橋公司辯稱,某橋公司開發的百祥園小區實際的收入大于支出,某橋公司沒有借款的必要,某橋公司沒有向原告出具借條及聲明,也沒有授權他人代表某橋公司向原告借款,某橋公司也沒有收取使用原告出借的款項,因此,原告與某橋公司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經審理查明,被告某橋公司、趙某某分別于2013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約定2015年8月7日還清,2014年12月28日向原告借款1860000元,約定2015年3月27日前還清,2015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約定2015年2月13日前還清。該三份借據上并沒有約定利息。2013年8月6日及2014年12月28日二被告給原告出具了兩份聲明內容均是以百祥園小區住宅樓11號樓2單元22戶為抵押物,如不能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放貸人有權將該抵押物作價、拍賣、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但抵押物均未登記。
另查明,被告某橋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向被告趙某某出具了一份授權書,授權被告趙某某(曾用名趙某鎖)全權代理被告某橋公司辦理所有手續和事宜。此授權書從2010年10月1日起到百祥園小區住宅項目全部竣工后作廢。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據三份、聲明兩份在案佐證,經質證,被告趙某某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均無異議,被告某橋公司認為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兩份聲明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并且抵押物房產未依法進行抵押物登記。原告提交的證據所加蓋的被告公司的公章系偽造。本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效力予以確認。被告趙某某提交授權書一份,原告及被告某橋公司對授權書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庭對該證據的證據效力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13份房屋認購合同真實、有效。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借款后,雙方即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被告就應當按照約定的還款時間償還借款。被告不按約定還款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被告某橋公司向趙某某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委托趙某鎖(趙某某)全權代理本公司辦理所有手續和事宜。該授權委托書的內容應為委托書授權不明。故被告趙某某的借款行為,應認定為是被告某橋公司的借款行為。原告蔡某已履行了交付本金的義務,被告某橋公司至今未還款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約,應當依約承擔還款付息的責任,被告趙某某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但原被告并未就抵押物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登記,故其抵押合同并未生效。被告某橋公司對自己的抗辯主張并未提交相關證據,故本院對其抗辯主張不予保護。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某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償還原告蔡某借款586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000000元自2015年8月7日起、1860000元自2015年3月27日起、1000000元自2015年2月13日起計息,均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趙某某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給付內容與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820元,由被告河北某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告趙某某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各一份,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尚 楨
審 判 員 王貴雙
人民陪審員 簡振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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