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謝某某與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5閱讀量:(1555)
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謝民一初字第00549號
原告: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安徽省淮南市人,謝三礦退休工人,住淮南市謝家集區。
委托代理人:黃衛平,安徽衛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安亮,安徽衛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安徽省蒙城縣人,李一礦退休工人,住淮南市謝家集區。
原告謝某某訴被告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9日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某某、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安亮到庭參加訴訟,原告委托代理人黃衛平未到庭、被告葛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某某訴稱:與葛某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2014年2月25日葛某某找到謝某某說法院要執行其欠別人的錢,求謝某某借錢給其,謝某某就借給葛某某16400元。事后謝某某多次打電話找葛某某,葛某某電話不接,甚至關機。另外,2012年3月28日葛某某曾借謝某某10000元,說好2012年6月還,卻至今未還,其共計欠謝某某26400元,葛某某行為侵害了謝某某合法權益。為此,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葛某某償還借款26400元;2、被告葛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葛某某未到庭答辯,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謝某某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2、借條三張,證明被告欠原告共計26400元的事實。
葛某某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過合議庭認真評議,對謝某某提交2份證據認定如下:證據1、2,經與原件核對后,真實性均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謝某某與葛某某經人介紹認識,因償還所欠執行款,葛某某于2014年2月7日,2012年3月28日分三次向謝某某借款,共計26400元,并向謝某某出具了借條。三個借條分別載明:今借謝某某現金壹萬叁千元整,以葛某某房產作押(房產證抵押對方)還款期限為2014年2月7日至2014年5月7日止,如違約由葛某某負責,借款人葛某某,時間2014年2月7日;今借謝某某現金叁千肆百元整,借款人葛某某,時間2014年2月7日;今借謝某某現金壹萬元整(10000元)于2012年3月28日-2012年6月28日歸還,借款人葛某某,時間2012年3月28日。后謝某某多次找葛某某催要借款,葛某某電話不接,甚至關機,現已無法找到其本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謝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葛某某償還借款26400元;2、葛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謝某某與葛某某是否存在借貸關系。
謝某某與葛某某之間的借款有書面借條為證,借貸關系明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款應當清償,謝某某要求葛某某償還借款264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葛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謝某某借款26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0元,公告費600元,共計1060元,由被告葛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丁志保
人民陪審員 胡 鵬
人民陪審員 張清蘭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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