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7-18閱讀量:(1929)
四川省小金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小法刑初字第03號
公訴機關(guān)小金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鐘某某。2013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依法被小金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張競,四川鐵韜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小金縣人民檢察院以小檢刑訴(201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某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小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蔣康鳳、書記員巨艷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鐘某某及其辯護人張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鐘某某駕駛轎車非法將在杜某某、楊某某、吉某某、朱某某以及甘孜州丹巴縣丹康500KV輸電線路32#塔基處獲得野生動物制品:巖羊皮1張,斑羚皮4張,獼猴皮2張,共7張皮子,從丹巴縣運輸至成都,途徑小金縣日隆鎮(zhèn)治安卡點時被擋獲。經(jīng)四川省林業(yè)科學(xué)研究院鑒定,被告人鐘某某非法運輸?shù)?張野生動物制品均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
上述事實,被告人鐘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物證照片:巖羊皮1張,斑羚皮4張,獼猴皮2張;書證:戶籍證明、小金縣森林公安局物證保存情況說明,某公司申請、個人工作表現(xiàn)、工作情況證明,證人:劉某甲、李某某、雷某、張某某、高某某、吉某某、朱某某、杜某某、楊某某、湯某某、劉某乙的證言,被告人鐘某某供述,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現(xiàn)場平面方位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四川省林業(yè)科學(xué)研究院動鑒字(2013)第18鑒定報告、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小金縣森林公安局價值認定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被告人鐘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歸案后能自愿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主觀惡性不大,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小,系初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guān)于適用普通程序?qū)徖?ldquo;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鐘某某犯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贓物:巖羊皮1張、斑羚皮4張、獼猴皮2張;贓款:200.00元;作案工具:車牌號為川AZ1860的小型客車一輛,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敬勇
代理審判員 鄧 彥
人民陪審員 鄧正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鄧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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