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訴繆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1閱讀量:(1676)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官民一初字第4351號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柴德有,云南北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繆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繆祥照,云南天志律師事務所,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繆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麗霞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柴德有、被告繆某委托代理人繆祥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3年4月起,被告因為業務需要陸續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約定月利息2%。因該款為不定期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拒絕還款。2015年8月13日,原、被告重新達成借款協議,約定被告用其已全款購買的位于昆明市云立方小區商鋪作為借款擔保,同時約定在201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50000元?,F原、被告約定的支付利息時間已過,被告沒有按照協議履行,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00萬元及利息25萬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0萬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2%計算;三、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繆某辯稱:對原告所訴稱的借款事實認可,借款本金200萬元及雙方結算至2015年的利息25萬元無異議,2016年1月以后的利息同意按照月息2分計算,但本金應當為200萬元。被告對雙方簽訂的還款協議內容無異議,但現在無能力償還。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以下事實均無異議: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自2014年7月21日起,原告分六次共借給被告200萬元,上述款項均由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被告。2015年8月13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協議,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計200萬元,利息為月息2%。同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對利息進行了約定,明確至2015年12月31日止,被告應支付原告的利息為25萬元,2016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2%重新計算?,F被告無力清償借款及利息,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對上述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本案原、被告之間借貸關系明確,借款事實清楚,被告應當按照約定的還款期限履行歸還借款的義務,償還尚欠原告的借款200萬元。原、被告對借款利息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在庭審過程中明確表示愿意按照雙方約定履行,故本院予以支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繆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200萬元及利息25萬元,共計225萬元;
二、被告繆某支付原告王某某借款200萬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以月息2%計算。
案件受理費24800元,減半收取12400元及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繆某承擔,其余12400元退還原告王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如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審 判 員 劉麗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賴季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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