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曾某某與被告溫某某、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生效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5閱讀量:(1481)
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328號
原告:曾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曾裕雄,廣東偉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溫某某,男,漢族。
被告:葉某某,男,漢族。
原告曾某某訴被告溫某某、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當事人訴辯意見
原告曾某某訴稱:2012年11月5日,被告溫某某以借款人身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幣本金壹拾萬元,借款期間為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5月5日,借款利率口頭約定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被告葉某某為連帶擔保人且注明“此款到期未歸還由擔保人償還”并簽名確認。同日,原告向被告溫某某實際交付借款人民幣本金壹拾萬元。借款到期之日,原告向被告溫某某、被告葉某某催還借款,在通過電話催告,上門催收等多種方式均無果而終的情況下,原告被案外人告知兩被告為逃避債務已“出逃”,因而無法聯(lián)系,更無法明確其行蹤。原告認為,借款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表,并未違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逗贤ā返谝话倭闫邨l:“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及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被告溫某某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構成違約,應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并承擔逾期罰息?!稉7ā返谑艞l:“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及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被告葉某某為借款合同的連帶擔保人,應對被告溫某某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溫某某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元及其利息11200元、逾期罰息6672元[利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年利率5.6%)四倍計算,期限自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5月5日;罰息以本息為基數(shù),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一倍(年利率6%)計算,期限自2013年5月5日起,暫計至2014年5月5日為6672元,最終計至被告溫某某實際償還之日],被告葉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執(zhí)行費等全部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溫某某、葉某某均未作答辯,亦未到庭參加訴訟。
查明的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5日,被告溫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本人溫某某(身份證號44162119720730****)借到曾某某人民幣現(xiàn)金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借款時間從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5月5日,為期半年,如到期無法償還,本人愿負所有的法律責任,承擔產生的所有費用。”被告葉某某在“擔保人”一欄簽名,并在借條上注明:“此款到期未歸還由擔保人償還。”同日,被告溫某某向原告出具《收條》一份,內容為:“本人溫某某收到曾某某借款現(xiàn)金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
2014年3月25日,原告以被告拖欠借款為由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裁判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溫某某向原告曾某某借款人民幣100000元,該事實有《借條》、《收條》為證,原告曾某某與被告溫某某形成借款關系。被告葉某某作為擔保人在被告溫某某出具的借據(jù)上簽名,兩被告與原告形成保證合同關系。原告已按約定向被告溫某某提供了借款,并經被告溫某某書面確認?,F(xiàn)該借款已到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對原告提供的借款,被告溫某某有償還的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溫某某償還借款100000元的訴訟請求,具有相應的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被告葉某某作為本案借款的保證人,應對被告溫某某的上述借款向原告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溫某某、葉某某從2012年11月5日開始支付利息,因借款時雙方未約定利息,因此利息應從原告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即從起訴之日(2014年3月26日)起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此外,被告溫某某在出具的借條上未約定支付逾期罰息,故原告請求被告溫某某、葉某某支付逾期罰息6672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溫某某、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審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溫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曾某某償還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及利息(計算方式:本金100000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4年3月26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葉某某對上述第一項判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657元,由被告溫某某、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貴傳
代理審判員 許小龍
人民陪審員 翟耀年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黃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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