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磁縣某某中學與王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5閱讀量:(1573)
河北省磁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磁民初字第1451號
原告磁縣某某中學住所地磁縣×××路××號,××××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校校長。機構代碼:EO79××××-3
委托代理人劉衛江,河北趙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原告磁縣某某中學與被告王某某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磁縣某某中學的委托代理人劉衛江、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磁縣某某中學訴稱,2003年8月10日,磁縣某某中學就磁縣某某中學緊鄰中山路學生宿舍樓一層臨街房屋西數第七間與王某博簽訂了《磁縣某某中學集資建房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向磁縣某某中學每間交納集資款47500元,該房款的所有權歸學校,使用權歸被告,使用期限40年。使用期限為2003年12月26日至2043年12月25日。如有政策變化,按國家規定執行。2008年8月16日,磁縣某某中學和原告根據磁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室會議紀要,及磁縣文教體局會議紀要,將磁縣某某中學整體移交給原告,故磁縣某某中學集資建房協議的權利義務已轉移給原告享有和承擔。2009年10月,經邯鄲市天工建筑設計有限公司鑒定,該宿舍樓為C級危房,需拆除重建。后王某博將該房屋賣給被告,原告多次找被告商議終止協議,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被告拒不騰出房屋。
為此,特請求法院判令:1、依法確認被告與磁縣某某中學簽訂的《磁縣某某中學集資建房協議》已經解除;2、被告立即騰清原告臨街學生宿舍樓一層東數第五間房屋內的全部物品,將房屋交還原告;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王某某辯稱,王某博與磁縣某某中學簽訂的《磁縣某某中學集資建房協議》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保護。該協議不是租賃合同,是集資建房合同,按照協議約定,該房屋在40年后才歸磁縣某某中學所有。現王某博將該房屋賣給我所有,我對該房屋有所用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經審理查明,2003年8月10日,王某博與磁縣某某中學簽訂了《磁縣某某中學集資建房協議》,協議約定:王某博向磁縣某某中學交納集資款47500元,磁縣某某中學綜合樓一樓門市西數第七戶歸被告使用,使用期限為40年,即從2003年12月26日至2043年12月25日。所有權歸磁縣某某中學。協議簽訂后,王某博依約交納了集資款,后王某博將該房屋賣給被告所有。被告使用該房屋至今。2008年8月16日,磁縣某某中學和原告根據磁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室會議紀要,及磁縣文教體局會議紀要,將磁縣某某中學整體移交給原告并簽訂了磁縣某某中學和磁縣某某中學產權交接協議。2009年9月10日邯鄲市天工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對該宿舍樓作出邯天工鑒2009-3-05鑒定報告。鑒定結論:1、墻體兩道變形縫。該建筑無外觀缺陷。2、該建筑構件和砌筑砂漿實際達到的強度等級不滿足《建筑抗震設計規范》要求。3、該建筑物墻體抗震承載了驗算滿足《建筑抗震設計規范》要求。4、該建筑的抗震措施有多項不滿足《建筑抗震設計規范》規定。5、綜合考慮以上各項鑒定結果,該建筑物鑒定結果為不滿足抗震鑒定要求。6、安全性鑒定等級為CSU,適修性評估等級BR。處理意見:綜合考慮以上各項鑒定結果,該建筑物鑒定結果為不滿足抗震鑒定要求,需要進行加固處理。就該房屋原被告多次協商未果。上述事實有磁縣某某中學集資建房協議書、磁縣某某中學和磁縣某某中學產權交接協議、鑒定報告、中共磁縣縣委辦公室關于印發《磁縣2012年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及當事人的陳述所證實。本院認為,王某博與磁縣某某中學簽訂的《磁縣某某中學集資建房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王某博將該房屋賣給被告所有,被告依法對該房取得了使用權。原告也應依約讓被告使用該房屋40年。現原告要求被告騰房顯屬違約。原告所稱該房屋屬于危房需拆除重建,除原告提供的鑒定報告外,未提供其他相關證據。其從鑒定報告看該房屋屬于加固處理未達到要拆除的情形。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磁縣某某中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94元,由原告磁縣某某中學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索香軍
審 判 員 杜 睿
審 判 員 華曉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科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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