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馬某某為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5閱讀量:(1819)
河北省磁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磁民初字第428號
原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磁縣高臾鎮趙家莊村人,農民,住磁縣高臾鎮趙家莊村,身份證號:13042719840301××××。
委托代理人李論,男,農民,住磁縣高臾鎮趙家莊村,系原告李某某父親。
被告馬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磁縣高臾鎮西玉曹村人,農民,住磁縣高臾鎮西玉曹村,身份證號:13042719840415××××。
委托代理人劉衛江,河北趙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馬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衛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07年12月13日,原、被告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婚前雙方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9年農歷2月6日,因為分家事宜雙方發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與原告分居。原告找中間人調解幾次,被告始終不會原告家。被告生了孩子后,于2009年農歷10月20日被告回到原告家,并向原告索要16,000元。同年農歷10月29日,因被告父母、哥哥同原告及家人發生沖突后,被告回其父母家居住。原、被告分居已達兩年多時間,雖經多人調解,始終調解不好,雙方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被告返還原告彩禮款;被告退還原告16,000元和一輛輕便摩托車;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
被告馬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如果離婚女兒隨被告生活,原告承擔撫養費;原告所說彩禮款不屬實,不同意返還;原告所說的摩托車不存在;原告應一次性給付被告經濟幫助款5萬元,并給付精神撫慰金1萬元;返還被告的陪嫁物品。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07年12月13日辦理結婚登記。2009年10月1日,被告生育一女兒李某某,現隨原告生活。2009年12月14日,因原、被告親屬間因要禮金,發生爭執后打架,被告便回其娘家居住,與原告分居生活至今。現被告在原告家中的陪嫁物品有:餐桌一個、椅子四把,沙發一套(1+1+3)、柜子三組、鞋柜一個、被子四條、床罩二個。原告訴請被告退還原告16,000元和一輛輕便摩托車,并未向本院提交證據,且被告不予認可。被告辯稱要求原告給付經濟幫助款50,000元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被告當庭辯稱原告有第三者,要求原告賠償被告精神撫慰金10,000元,并提供了手機短信照片復印件,但就該短信內容是否為原告所發并未提供證據。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自愿放棄要求被告承擔女兒撫養費的訴求。以上事實由身份證、結婚證、村委會證明、原、被告的當庭陳述、證人證言所證實。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本案中,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09年12月開始分居,分居時間已滿兩年,依法應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兒李某某在原、被告分居后一直隨原告生活,不宜改變其成長環境,隨原告生活對其健康成長更有利,故由原告撫養為宜。關于女兒的撫養費問題,因原告自愿放棄要求被告承擔撫養費,故應尊重原告的意愿,撫養費由原告自行負擔。被告現在原告處的結婚陪送物品,屬被告的婚前財產,原告依法應予以返還被告。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款以及退還原告16,000元和一輛摩托車,因原告并未提交相關證據,且被告不予認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張其陪嫁物品中包括格力柜機空調,但并未提供充足證據,且原告不予認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要求原告給付經濟幫助款以及精神撫慰金,但并未向本院提交充足證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馬某某離婚;
二、婚生女兒李某某隨原告李某某生活;
三、原告李某某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被告馬某某婚前財產餐桌一個、椅子四把,沙發一套(1+1+3)、柜子三組、鞋柜一個、被子四條、床罩二個;
四、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150元,被告馬某某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蘇 旗
代理審判員 楊 曉
人民陪審員 張 策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張海波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