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天津某某集團有限公司與張某魚、張某軒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6閱讀量:(1854)
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寶民初字第3321號
原告天津某某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華苑產業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顧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聶琳、王迎,天津天元世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魚,農民。
被告張某軒。
被告張某某。
以上二被告法定代理人張某魚(被告張某某、張某軒之母),同被告張某魚。
被告袁某某,農民。
被告張某燕,農民。
被告張某娜,農民。
被告張某強,農民。
以上7被告委托代理人崔樹玲,河北方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邯鄲縣某某物流中心,住所地:河北省邯鄲縣××路與××大道交叉口南側。
經營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大街××號。
委托代理人吳某、徐某,該物流中心員工。
被告汪某某,農民。
被告天津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區某某道××-××-×××A。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毅,天津國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區圍堤道××號××大廈××層。
負責人王某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路××號。
負責人王某杰,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邢保文,河北現代恒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天津某某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某魚、張某軒、張某某、邯鄲縣某某物流中心(起訴時被告為王某甲,因相關司法解釋的修改,故形成判決時予以變更)、汪某某、天津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某安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支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邯鄲市復興支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故中止訴訟。訴訟中,本院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追加了袁某某、張某燕、張某娜、張某強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原告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是原告所屬車輛投保保險的保險公司為由,申請撤回對該保險公司的起訴,本院裁定準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聶琳、被告張某魚等7人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汪某某、被告邯鄲縣某某物流中心經營人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及二被告保險公司負責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2月4日6時38分許,死者張某瑞駕駛超載的冀D×××××號“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冀D×××××掛號“駿強”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寶坻環線自南向北行駛,當行至寶通路交口遇紅燈亮時通過路口,其車輛前部與被告汪某某駕駛的沿寶通路由西向東行駛的津B×××××號“江鈴全順”牌中型普通客車右側相撞,致張某瑞駕駛的車輛失控向左側翻,后車輛又撞到路口東北角路燈桿,造成津B×××××號“江鈴全順”牌中型普通客車中原告的員工汪某、李某、于某、劉某星、姚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2014年4月14日,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瑞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汪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汪某、李某、于某、劉某星、姚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為安撫死者家屬,原告代本案交通事故責任方向劉某星的法定繼承人支付了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合計990000元。故請求判令:1、被告張某魚、張某軒、張某某、袁某某、張某燕、張某娜、張某強、王某甲、汪某某、某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代為支付的款項990000元;被告某保邯鄲市復興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某安保險公司在承運人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訴訟費由被告共同負擔。庭審中變更訴訟請求為:死亡賠償金592520元、喪葬費32700元、物品損失47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0元、火化費5000元、尸檢費1400元、搶救費5967.66元(含掛號費6元)、住宿費9440元,合計1001807.66元。
原告提交證據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經過及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過錯責任的認定;
2、受害人身份證明、死亡醫學證明、戶口注銷證明,證明劉某星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實及劉某星繼承人應獲得的賠償款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3、賠償墊付協議書,證明原告代交通事故責任方向受害人親屬墊付款項,從而證明原告取得了代位求償權;
4、授權委托書,證明張麗艷授權劉勝明處理此次交通事故賠償事宜,委托類型為特別授權,從而證明雙方訂立賠償墊付協議書合法有效;
5、收條,證明受害人親屬已收到原告墊付款980000元;
6、事故保證金收據及銀行業務回單,證明原告通過向交警部門交納事故保證金及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墊付款的事實;
7、住宿費票據,證明原告支付5名受害人親屬住宿費合計47200元;
8、天津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發票1張,證明原告支出受害人的尸表檢驗費1400元;
9、醫療費、掛號費票據,證明原告為搶救受害人支出醫療費數額。
被告張某魚、張某軒、張某某辯稱,此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作為5名死者的用人單位,理應為5名死者交納工傷保險,如果社會保險機構已經賠償一部分,理應由社會保險機構進行追償,并且原告即使存在追償權,亦應根據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追償。冀D×××××號“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冀D×××××掛號“駿強”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實際車輛所有人是張某瑞,被告張某魚、張某軒、張某某放棄繼承車輛,故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袁某某、張某燕、張某娜、張某強辯稱,乘車人張某喜在事故中是無責任方,且不是本案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故張某喜的繼承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其他同意張某魚、張某軒、張某某的答辯意見。
上列7被告提供如下證據:
1、分期付款購車合同及首付款收據,用以證明冀D×××××號“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冀D×××××掛號“駿強”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實際所有人為張某瑞;
2、河北方信律師事務所對本案被告張某強及案外人步某某、段某某的調查筆錄,其中張某強陳述主要內容為:我只知道我父親張某喜和姐夫張某瑞一起跑車,事故發生時,那事故車輛也買回來沒多久,我以為是他們共同買的,所以在寶坻交警支隊工作人員詢問時,我說是他們共同買的,但我確實不清楚,我父親手里也沒錢,我剛結婚錢都花完了,具體父親有沒有出資及出資多少我確實不知道。步某某陳述的主要內容為:我是張某瑞與某某物流中心簽訂分期付款購車合同的擔保人。車輛的所有人是張某瑞,當時購車前后手續都是張某瑞簽訂的,當時給了部分現金,后又通過銀行轉賬付了一部分,由某某物流中心提供10萬元無息貸款湊足了首付款,其余通過銀行貸款,貸款手續由某某物流中心負責辦理,此后張某瑞每月還款8400元給某某物流中心。我能證明錢是張某瑞付的,車是張某瑞本人的。段某某陳述的主要內容為:車輛的所有人是誰我不清楚,我在交警支隊當時說車是張某喜、張某瑞兩個人的車,我的意思只是知道是他們兩個人一起跑車,也聽說是分期付款買的車,掛靠在某某物流中心,具體他們是怎么購買的,誰付的錢,付了多少錢,我一概不知道,我并不確定車輛所有人是他們兩個人的。
被告邯鄲縣某某物流中心辯稱,王某甲是邯鄲縣某某物流中心業主,其與本起事故死者張某瑞系分期付款購車合同關系,邯鄲縣某某物流中心將自己所有的車輛賣與張某瑞,并簽定了分期付款購車合同,約定張某瑞分期付款,在款項付清時將車輛所有權過戶給張某瑞,并約定邯鄲縣某某物流中心不參與車輛的經營和管理,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邯鄲縣某某物流中心提供了分期付款購車合同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證明雙方是車輛買賣關系,雙方約定在未付清車款前,該物流中心保留車輛所有權,并不參與經營管理,發生事故與其無關。
被告汪某某辯稱,在此事故中我不應當承擔事故責任。同時我是被告某某公司職工,發生事故是為了執行職務,故不同意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被告汪某某未提供其他證據。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我公司同意根據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但原告主張數額過高,不同意其全部請求。
被告某某公司未提供其他證據。
被告某安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承保了被告某某公司所有的津B×××××號“江鈴全順”牌中型普通客車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該案是基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引發,我公司不是侵權人。我公司與某某公司系保險合同關系,原告起訴錯誤,故應駁回其對我公司的起訴。
為了支持其抗辯主張,被告某安保險公司提供了道路客運人責任保險投保單、保險單、出險抄單、保險條款,用以證明雙方約定了保險責任及就保險責任及特別約定進行了特別提示和說明。
被告某保邯鄲市復興支公司辯稱,一、原告無權向我公司主張權利,原告主體不適格。首先,原告并非本次事故的受害人,其沒有資格向我公司主張權利;其次,本次事故責任方沒有委托原告代為墊付有關損失,其墊付行為屬于原告與受害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其是否真實履行不清楚且賠償協議對第三方不具有約束力;第三,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依據其支付給受害人的賠償數額主張權利,但該賠償數額的確定,是原告與受害人協商確定,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第四,原告訴稱受害人是其單位員工,且系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作為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賠償是基于勞動關系,也是其法定義務。原告將其履行法定義務對員工的賠償不應轉嫁給被告;第五,受害人直系親屬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權利,也沒有委托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二、我公司僅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且間接損失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三、對于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我公司不應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在交通事故案件審理中也不應審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如果合并審理,應依據合同條款的約定來確定義務,在駕駛人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定審驗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根據合同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此外,因本案的賠償義務主體還有工傷保險及承運人責任險,所以原告的損失不應得到重復賠償,應待以上二賠償主體賠償后再由我公司予以賠償。
被告某保邯鄲市復興支公司提供了加蓋邯鄲縣某某物流中心印章的交強險投保單、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河北省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保險投保提示,用以證明被告已就保險條款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
訴訟中,本院根據原告的申請調取了公安交警部門關于此次交通事故的行政卷宗,據卷宗中2014年2月5日張某魚的詢問筆錄記載,張某魚陳述稱,……。(出行目的)張某瑞去送貨,往哪送我不清楚。車是我父親張某喜和張某瑞一起合伙買的,買了2-3個月了,這車平時都是我父親開,張某瑞跟車,我父親張某喜是A2本,張某瑞是B2本開不了。車的戶頭是某某物流中心的。……。同日,張某強的詢問筆錄記載,張某強陳述稱,……。車是我父親張某喜和姐夫張某瑞共同出錢買的,有全險。2014年2月4日案外人段某某的詢問筆錄記載,段某某陳述稱,……。張某喜是我表兄,(車)是張某喜和張某瑞兩個人的車,分期付款的車,現在戶頭是某某物流中心。我們從邯鄲拉焦炭送到河北省遷西縣。……。
經過庭審質證,關于冀D×××××號“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冀D×××××掛號“駿強”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所有權問題,被告張某魚等7人認為張某魚、張某強、段某某在事故發生后于交警部門所作陳述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車輛實際所有人為張某瑞,從邯鄲縣某某物流中心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償還貸款后,轉移所有權。被告邯鄲縣某某物流中心對該車輛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其購買無異議,但認為登記在其名下并非屬于掛靠經營,只是車款未付清前保留所有權。購車方式是買方向某某物流中心預定,交定金后雙方訂立購車合同,同時從廠家提車交給買方,每月向銀行償還購車貸款由該中心統一辦理。對張某瑞購車款的來源不清楚。原告認為,從被告邯鄲縣某某物流中心陳述購車經過來看,應存在融資性質,故該車應屬張某喜、張某瑞及邯鄲縣某某物流中心共同合伙經營,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某公司對此同意原告意見,同時認為張某瑞、張某喜一方與邯鄲縣某某物流中心存在買賣及車輛掛靠運營的雙重關系,故邯鄲縣某某物流中心應承擔賠償責任。其余被告不發表質證意見。
對于原告提供各項證據及請求,被告張某魚等7人對原告請求醫療費、尸檢費及賠償墊付協議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協議書是原告與受害人親屬達成的,該協議數額不能作為賠償數額;原告請求火化費應計算在喪葬費之內;住宿費不能證明與本案的關聯性,不予認可;喪葬費原告計算過高,應依照天津市交通事故案件賠償標準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不應超過50000元,物品損失無證據支持,不予認可。被告某某公司同意上述張某魚等7人的質證意見。被告某保邯鄲市復興支公司對原告主體資格存在異議,認為原告提供的據以訂立賠償墊付協議書的委托書不真實;對原告提供的醫療費票據無異議;認為尸表檢驗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對原告請求住宿費的關聯性不認可,認為不能證明是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合理的、必要費用;對其付款憑證不認可,認為雙方并未約定付款方式,不能證明受害人親屬已領取賠償款;對原告請求死亡賠償金無異議;認為喪葬費應按照天津地區職工平均工資計算6個月;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其請求無法律依據。被告某安保險公司同意上述某保邯鄲市復興支公司質證意見,認為該案主體法律關系錯誤,不同意予以賠償。被告邯鄲縣某某物流中心認為此案與己方無關,故對以上證據不發表質證意見。
關于車輛投保保險的問題,雙方對某安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真實性及其證明目的均無異議。原告及被告張某魚等7人、被告某某公司、邯鄲縣某某物流中心均認為被告某保邯鄲市復興支公司提供的投保單及保險條款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應屬無效。被告某某公司認為被告某保邯鄲市復興支公司提供的證據中無該保險公司蓋章,不具有真實性,不能排除雙方存在事后補辦的可能,被告某保邯鄲市復興支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汪某某認為自已不應承擔責任,故不發表質證意見。
經審理查明,受害人劉某星系原告公司職工;受害人張某瑞系被告張某魚之夫,被告張某軒、張某某之父;受害人張某喜系被告袁某某之夫、被告張某魚、張某娜、張某燕、張某強之父。2014年2月4日6時38分許,受害人張某瑞持準駕車型為B2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超載的冀D×××××號“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冀D×××××掛號“駿強”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車內載乘張某喜),沿寶坻環線自南向北行駛,當行至寶通路交口遇紅燈亮時通過路口,其車輛前部與由被告汪某某駕駛的沿寶通路由西向東駛來的津B×××××號“江鈴全順”牌中型普通客車(車內載乘汪某、李某、于某、劉某星、姚某某、王某娟、閆某某、李某靜)右側相撞,致張某瑞駕駛的車輛失控向左側翻,后車輛又撞到路口東北角路燈桿,造成張某瑞、張某喜、汪某、李某、于某、劉某星、姚某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汪某某、王某娟、閆某某、李某靜受傷,雙方車輛、路燈桿、道路綠化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同年4月14日,公安寶坻分局交警支隊城關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瑞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汪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張某喜、汪某、李某、于某、劉某星、姚某某、王某娟、閆某某、李某靜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與受害人劉某星的法定繼承人在交警部門的見證下達成賠償墊付協議書,主要內容為:一、高速集團同意代交通事故責任方、法定賠償主體及相關保險機構墊付賠償款,共計向劉某星之法定繼承人支付人民幣980000元,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592520元、喪葬費32700元、物品損失47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0元等全部賠償……。二、高速集團已代交通事故責任方為劉某星墊付了搶救費、尸檢費、交通費等10000元,該費用未包含于上述墊付賠償款之中。……。六、劉某星法定繼承人同意,高速集團履行代交通事故責任方或相關保險機構墊付賠償款義務后,劉某星之法定繼承人同意將基于劉某星死亡所產生的向第三方要求民事賠償權利及訴訟權利、工傷、保險理賠等全部權利轉歸高速集團享有。……。協議簽訂后,原告向劉某星的法定繼承人支付了賠償款合計980000元。
另查,被告汪某某駕駛的津B×××××號“江鈴全順”牌中型普通客車所有人為被告某某公司,汪某某系該公司職工,事故發生于其履行職務期間。該車在被告某安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每座100000元,投保座位數為100。受害人張某瑞駕駛的冀D×××××號“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冀D×××××掛號“駿強”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為邯鄲縣某某物流中心。2013年11月13日邯鄲縣某某物流中心作為甲方、張某瑞作為乙方、步某某作為丙方(擔保人)簽訂分期付款購車合同,雙方約定乙方購買甲方車輛,車輛總價款394000元,首付款221435元,剩余車款項以分期付款方式償還,自2013年11月13日起每月支付車款8400元,于2015年11月13日付清全部車款。同時合同第四條約定,在乙方未付清車款之前,為了降低甲方的風險,甲方保留該車輛的所有權,待購車款清償完畢后,該車輛歸乙方所有。第五條約定,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提供詳實證明資料配合甲方工作,并在此車未過戶前,必須由甲方為其代辦理該車輛全部保險。第九條違約責任中第5款約定,乙方對所購買車輛必須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并且按國家規定對車輛進行年檢,否則,產生的任何法律后果都由乙方和丙方承擔。邯鄲縣某某物流中心作為被保險人,對冀D×××××號主車向被告某保邯鄲市復興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冀D×××××掛號半掛車向該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其中交強險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主車為1000000元;掛車為500000元。保險費由車輛實際所有人支付。
2014年5月,原告以追償權為由曾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本案各被告支付其為此事故中另一受害人汪某之法定繼承人墊付的賠償款,經本院審理后依法作出(2014)寶民初字第3320號民事判決,確認在此事故中,受害人張某瑞與被告汪某某的責任比例為85%:15%。對于原告的各項合理經濟損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邯鄲市復興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受害人張某瑞之法定繼承人張某魚、張某軒、張某某及張某喜之法定繼承人袁某某、張某魚、張某燕、張某娜、張某強在分別繼承受害人張某瑞、張某喜之遺產的范圍內承擔85%;某某公司承擔15%,并判決:一、被告張某魚、張某軒、張某某、袁某某、張某燕、張某娜、張某強在繼承受害人張某瑞、張某喜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墊付款合計人民幣622551.82元;二、被告某某公司賠償原告墊付款合計人民幣109862.09元。三、被告某保邯鄲市復興支公司賠償原告墊付款合計人民幣24000元(其中醫療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2000元)。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此外,本案立案時原告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提起訴訟,庭審中,經本院釋明,原告變更案由為追償權糾紛。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已經本院生效法律文書予以確認,對本案具有拘束力,因此在本案中,仍應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責任承擔方式及比例予以賠償,即對原告的各項合理經濟損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邯鄲市復興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害人張某瑞之法定繼承人張某魚、張某軒、張某某和張某喜之法定繼承人袁某某、張某魚、張某燕、張某娜、張某強在分別繼承二受害人遺產范圍內承擔85%;被告某某公司承擔15%。
關于原告享有追償權的具體金額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享有追償權的范圍僅限于負有連帶義務的人應當承擔的份額。本案系基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而產生,因此原告享有追償權的范圍應以此事故給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所造成的各項合理經濟損失及原告為此支出的各項費用為限。原告主張以其與受害人法定繼承人達成的賠償墊付協議書確定的賠償數額為準,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全額支持。對于原告享有追償權的具體金額本院確認如下:
1、醫療費。原告提供了相關票據,各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經核算原告請求支付5967.66元未超出其實際墊付金額,本院予以支持。
2、尸檢費。原告提供了尸檢費票據,本院予以確認。根據票據記載確認原告支出1400元。
3、死亡賠償金。受害人劉某星系城鎮居民,各被告對原告計算死亡賠償金592520元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4、喪葬費。原告請求按32700元計算未超出天津地區上一年度在崗職工6個月平均工資標準,本院予以支持。
5、火化費。原告請求被告支付火化費,但該費用應屬喪葬費之列,本院已經依照相關規定支持原告墊付的喪葬費,故對其請求支付火化費不再予以支持。
6、精神損害撫慰金。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受害人劉某星死亡的嚴重后果,給其法定繼承人帶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本院結合雙方的過錯責任等因素,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7、住宿費。原告請求支付住宿費,并提供了住宿費票據,但該證據不能證明與本案的關聯性與必要性,故本院對原告該請求不予支持。
8、物品損失。原告請求支付該項損失,但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實,且各被告不予認可,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享有追償權的具體金額合計682587.66元。由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津B×××××號“江鈴全順”牌中型普通客車中5人死亡,其損失已經超過交強險責任醫療費用及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故被告某保邯鄲市復興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醫療費用及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賠償款經本院結合其他受害人的損失情況酌情確定在本案中支付醫療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2000元,余款658587.66元由被告張某魚、張某軒、張某某、袁某某、張某燕、張某娜、張某強在分別繼承受害人張某瑞、張某喜遺產范圍內賠償85%,計559799.51元;被告某某公司賠償15%,計98788.15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魚、張某軒、張某某、袁某某、張某燕、張某娜、張某強在繼承受害人張某瑞、張某喜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天津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墊付款合計人民幣559799.51元;
二、被告天津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天津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墊付款合計人民幣98788.15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支公司賠償原告天津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墊付款合計人民幣24000元;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第一、二、三項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執行。
(上述賠償款可直接匯入本院賬戶,匯款時要注明案號及承辦人姓名。戶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開戶行:天津農商銀行寶坻中心支行;賬號:905230101001000072××××)。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700元,由被告張某魚、張某軒、張某某、袁某某、張某燕、張某娜、張某強在繼承受害人張某瑞、張某喜遺產范圍內負擔11645元;由被告天津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負擔2055元。執行時間同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應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或在上述期限內交納后未將票據提交本院的,按不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鳳霞
代理審判員 張仲秋
人民陪審員 李文來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書 記 員 呂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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