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余某某與河南某某鴿乳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7閱讀量:(1958)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宛民初字第341號
原告余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尤廣祥,河南文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南某某鴿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任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書選、唐娟,河南書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余某某訴被告河南某某鴿乳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訴至本院,本院于當日做出受理決定。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2014年4月18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尤廣祥、被告河南某某鴿乳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書選、唐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9月10日,被告河南某某鴿乳業有限公司與原告余某某簽訂《某某鴿乳業鄉鎮加盟合同書》,約定被告授權原告為穰東鎮區域的特許加盟商,負責該區域的產品銷售,享有品牌使用權。被告實行統一報貨、統一配貨制度,原告應按要求提前兩天,以報貨單形式告知需貨量。原告需向被告一次性繳納品牌加盟費3000元,信譽保證金5000元,合同期限三年,合同到期原告有優先續簽權。該合同生效后,原、被告雙方全面履行了《某某鴿乳業鄉鎮加盟合同書》約定的義務。2013年7月合同即將到期時,原、被告雙方約定品牌加盟費增加到6000元,其他依據合同內容續簽合同。2013年7月20日,原告一次性向被告繳納了6000元加盟費。被告收取加盟費后,拒絕與原告簽訂書面合同,也不給原告供貨。無奈之下,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供貨之事,但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脫,時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供貨。被告已與原告達成續簽合同的協議,并已收取了加盟費,雖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合同內容已約定,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作為合同當事人的被告與原告均全面履行約定的義務,并依法依約享有相應的權利。由于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已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1、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并立即向原告供貨;2、賠償因被告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60000元。
原告為了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某某鴿乳業鄉鎮加盟合同書,用于證明余某某系穰東鎮的特許加盟商,店面裝修,設備更新升級均由原告負擔,合同到期,原告享有優先續簽權。
2、收據1張,用于證明2013年7月20日,合同到期之前,被告已向原告收取6000元加盟費,說明雙方對于新合同簽訂已經達成協議。
被告辯稱: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余某某之間的加盟合同到2013年9月10日已經到期,雙方未能就續簽合同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新的加盟合同并未簽訂,答辯人不需要向余某某提供貨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余某某之間簽訂的加盟合同期間是2010年9月10日至2013年9月10日。2013年合同到期之前,答辯人向余某某通知續簽新合同,余某某到答辯人公司看到新合同后,對新合同條款有異議,雙方就沒有續簽新合同。答辯人后來多次通知余某某辦理合同續簽手續,余某某不同意新合同的條款,致使新合同遲遲未能續簽。因此雙方的合同關系已經結束,答辯人無義務為余某某供貨。2、答辯人已經在2013年10月11日向余某某送達通知,要求其在2013年10月12日前續簽合同,余某某收到通知后放棄其續簽合同的權利,被告公司才將穰東鎮的加盟權限讓予鄧州市區域加盟商。鄧州市區域加盟商與穰東鎮新加盟商簽訂的合同與我公司無關,不存在答辯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答辯人也無權向余某某再供貨。3、答辯人與余某某之間無新的加盟合同簽訂,其繳納加盟費時系自己轉賬向答辯人支付的加盟費用,且該費用是在合同到期之前繳納的,雙方老的加盟合同中并未約定,繳納加盟費就視為續簽新合同,因此被答辯人的單方行為不能認定合同已經簽訂、生效。
綜上所訴,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余某某之間的加盟合同已經到期,在答辯人通知的期限內,雙方就合同續簽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老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新合同并未簽訂,答辯人無義務也無權利再向被答辯人供貨,對于被答辯人主張的損失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不應予以支持。因此,懇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
被告河南某某鴿乳業有限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某某鴿乳業鄉鎮加盟合同書,用于證明原、被告雙方合同已經到期。
2、2013年9月份新合同文本一份及被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原告下發的通知一份,用于證明合同到期后,被告已經給予原告協商期限,在期限內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3、被告與鄧州市加盟商的合同一份,用于證明鄧州市加盟商目前負責加盟事宜。
4、豫R7B879車輛配貨員段書陽證言一份,用于證明在2013年10月11日,段書陽向各個店送貨時,給余某某送達了一份簽訂新合同的通知,并告知其到期不簽,公司有權終止其加盟資格。
5、某某鴿與物流公司簽訂的合同,用于證明段書陽系穰東鎮地區的送貨員。
對原告所舉證據,被告河南某某鴿乳業有限公司發表質證意見如下:
對原告舉證1的真實性無異議,需要說明2點:1、該合同已經履行終結,到期后對雙方沒有約束力;2、根據合同第5條第7項規定,公司在穰東鎮雙廟街重新開店并不違約。對原告舉證2真實性也無異議,繳納加盟費系簽訂新合同的一個條件,但是如果合同不簽訂,加盟費應退還本人。
對被告河南某某鴿乳業有限公司所舉證據,原告發表質證意見如下:
對被告舉證1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方向有異議,被告沒有權利單方再與第三方簽訂合同。被告沒有通知原告要求升級。對被告舉證2有異議,這份合同不是當時被告要求原告簽訂的那份;對于通知是給原告了,原告也按時去了,被告要求原告簽訂的不是這會出示的合同,因為沒有協商成,所以沒有簽訂,當時那份合同要求原告承擔雙廟街店鋪的所有費用,并且還得經營;對被告舉證3有異議,與原告無關。對被告舉證4、5無異議。
對原、被告所舉證據的真實性,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通過原、被告的陳述、舉證及本院認證,結合庭審調查,確認以下事實:
原告余某某于2004年8月30日與被告某某鴿乳業有限公司簽訂《某某鴿乳業鄉鎮加盟合同書》,成為其加盟商,在鄧州市穰東鎮開辦某某鴿專營店,銷售被告產品,雙方每三年續簽一次合同。2012年10月,被告某某鴿乳業有限公司允許他人又在穰東鎮雙廟街開辦一家某某鴿加盟店。原告認為侵犯了其權益,予以反對。2013年7月,原告余某某找被告續簽加盟合同時,被告要求原告余某某接管2012年10月新開店鋪,雙方對于接管細節未能達成一致。2013年10月11日,被告某某鴿乳業有限公司對原告下發通知,要求其10月12日前完善合同續簽手續,逾期視為原告放棄該區域總加盟資格,被告有權在該區域重新招商。后原、被告仍未能達成一致續簽合同,被告停止向原告供貨。2014年1月24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向原告供貨,并賠償原告損失60000元。
本院認為:1、根據原、被告簽訂的《某某鴿乳業鄉鎮加盟合同書》第五項第七條:“乙方(原告)所轄區域如不能按甲方(被告)要求及時開發,甲方有權另行安排對該區域空白市場的開發工作,誰開發誰受益。在此期間如乙方仍不配合,甲方可直接取消其加盟資格。”依照上述規定,被告某某鴿乳業有限公司可以根據區域內人口數量、經濟情況、市場的需求等,要求原告增設經營網點,原告如不同意,被告可自行決定發展新的經營網點。被告系食品企業,實現利益最大化系企業經營的根本目的,其在經營過程中,在認為可行的情況下,發展分銷商屬于其自主經營的范圍。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應予以配合,因原告對于被告新設店鋪的經營予以阻撓,且不同意接管被告新設店鋪,導致雙方未能續簽合同,此責任不能歸于被告。被告依據《某某鴿乳業鄉鎮加盟合同書》第五項第七條之規定,取消原告加盟資格,不存在違約情形,故對于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60000元,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3、關于原告在被告處繳納的加盟費、保證金等,被告表示同意退還,原告持條據去被告處退回即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余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原告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少強
審 判 員 王兆南
審 判 員 王景懷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呂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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