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故意傷害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7閱讀量:(1485)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尉犁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尉刑初字第48號
公訴機關尉犁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2009年3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博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2013年3月27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尉犁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尉犁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4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尉犁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浩,新疆梨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尉犁縣人民檢察院以尉檢刑訴(2014)第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尉犁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張雙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李浩,被害人秦某、蔣某及其代理人李躍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10月23日13時許,被告人劉某約馬某等人到尉犁縣墩闊坦鄉米爾沙里村蔣某家,劉某與被害人蔣某、秦某夫婦因債務糾紛發生爭執后,遂對蔣某、秦某拳打腳踢,后劉某、馬某等人離去。經鑒定,秦某因他人所致的損傷屬輕傷偏重范疇,蔣某因他人所致的多發性肋骨骨折屬輕傷范疇、胸背部多發性軟組織損傷屬輕微傷范疇。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傷偏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需對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一案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為: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根據其庭審時的認罪態度及民事賠償情況,在法定刑范圍內依法進行判處。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對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無異議。
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人有以下量刑情節:1、從本案故意傷害發生的原因看,是因被害人的原因引發的,被害人對本案也存在一定過錯。2、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行為的發生系因欠款糾紛所引起的,屬民間打架行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庭審時當庭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綜上,辯護人認為,根據本案被告人的量刑情節,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判處緩刑。
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劉某定罪方面的證據有:證據一、書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移送案件通知書、接處警情況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各一份、證人陳曉輝當庭證言。(2)歸案情況說明一份。(3)被告人劉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戶籍證明各一份。(4)被害人蔣某、秦某,證人敬某、馬某、王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各一份。證據二、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秦某、蔣某陳述。證據三、鑒定意見:(1)尉犁縣公安局(尉)公(刑)傷(法)字(2012)101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一份。(2)尉犁縣公安局(尉)公(刑)傷(法)字(2012)102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一份。(3)鑒定人成艷春當庭證言。證據四、勘驗、檢查、辨認筆錄:(1)(2013)公刑現照字第211號刑事照相一組、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一份。(2)辨認筆錄五份、辨認現場照相一組。(3)照片一組。證據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劉某供述。證據六、證人證言:證人敬某、馬某、王某證言。
對以上公訴機關提供關于被告人劉某定罪方面的證據,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定罪方面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劉某量刑方面的證據有:刑事判決書一份。對該證據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劉某量刑方面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被告人的辯護人量刑方面提供證據如下:合同兩份、欠條一份。公訴機關質證:對真實性認可。
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23日13時許,被告劉某約馬某等人到尉犁縣墩闊坦鄉米爾沙里村蔣某家,劉某與被害人蔣某、秦某夫婦因債務糾紛發生爭執后,遂對蔣某、秦某拳打腳踢,后劉某、馬某等人離去。經鑒定,秦某因他人所致的損傷屬輕傷偏重范疇,蔣某因他人所致的多發性肋骨骨折屬輕傷范疇、胸背部多發性軟組織損傷屬輕微傷范疇。
另查明,經新疆康正司法鑒定所對被害人秦某的傷情作出鑒定,為兩處十級傷殘。本案刑事部分審理過程中,被害人秦某、蔣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庭審中中,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秦某、蔣某達成賠償協議,具體內容如下:1、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并向被害人秦某、蔣某道歉。2、被害人秦某要求被告人劉某賠償其損失共計88339.5元(包括:醫療費18512.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75元,營養費1500元,護理費6845.26元,誤工費14373.7元,殘疾賠償金43722.8元,鑒定費2560元,交通費250元)。被告人劉某同意賠償,支付時間:2014年6月20日前支付完畢。3、被害人秦某要求被告人劉某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被告人劉某同意賠償,支付時間:2014年6月20日前支付完畢。4、被害人蔣某要求被告人劉某賠償損失20394.81元(包括:醫療費8346.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5元,護理費1254.96元,誤工費10267.89元,交通費250元)。被告人劉某同意賠償,支付時間:2014年6月20日前支付完畢。5、被害人蔣某要求被告人劉某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被告人劉某同意賠償,支付時間:2014年6月20日前支付完畢。6、被害人秦某、蔣某對被告人劉某表示諒解,希望法院從寬處理,判處緩刑。協議達成后,被告人劉某向被害人秦某、蔣某支付了共計123734.31元的賠償款。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因與被害人秦某、蔣某經濟糾紛,索要債務時故意傷害兩被害人的身體,致被害人秦某輕傷偏重,兩處十級傷殘,致被害人蔣某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對于辯護人提出,本案被害人與被告人的債務糾紛,因被害人的原因激化了被告人故意傷害的犯意,故被害人存在過錯。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索要債務,應通過合法途徑予以解決,通過暴力主張權利,手段違法,故本院對辯護人認為被害人存在過錯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劉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秦某、蔣某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履行完畢取得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之前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處罰,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本院從被告人劉某庭審時的認罪態度、犯罪情節、賠償及取得諒解情況,對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寇 金 全
審 判 員 朱 憲 偉
人民陪審員 牙合甫買買提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都格加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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