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湯某甲與趙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3閱讀量:(1448)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相民一初字第00704號
原告:湯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趙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陳超靈,安徽北方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海燕,安徽北方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湯某甲與被告趙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馬中杰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5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湯某甲、被告趙某甲及其訴訟代理人張海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湯某甲訴稱:湯某甲與趙某甲在2002年相識相戀,2004年10月13日在相山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05年11月2日生一女湯某乙,2010年7月27日生一子湯某丙,婚后因雙方在性格和生活習慣上的差異顯著,并嚴重影響夫妻感情,雙方經常因生活瑣事吵打,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湯某甲現自謀職業,有經濟收入,父母兄弟均在淮北生活,能夠給孩子良好的生長環境,兩個孩子由湯某甲撫養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湯某甲現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湯某甲與趙某甲離婚,婚生女湯某乙、婚生子湯某丙由湯某甲撫養,趙某甲每月每人支付撫養費300元,至兩個孩子16周歲止,訴訟費用由湯某甲與趙某甲各承擔一半。
湯某甲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1、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證明當事人身份;2、婚姻登記證明,證明雙方系夫妻關系;3、婚生子女戶口本復印件,證明婚生子女身份情況。
趙某甲辯稱:趙某甲與湯某甲系自由戀愛,感情基礎深厚,趙某甲與湯某甲婚后共同創業,感情基礎穩固,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雙方婚后育有一兒一女,維持雙方的婚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若雙方離婚,兩個孩子應當由趙某甲撫養,因為孩子從出生到現在都是由趙某甲在照顧。如果改變孩子們現在的生活環境和生活狀態,將給孩子的心理造成難以愈合的創傷。綜上,趙某甲懇請法院駁回湯某甲的訴訟請求。
趙某甲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1、光盤一張,證明夫妻感情穩固,家庭和睦;2、調查筆錄一份,證明夫妻之間沒有原則性糾紛,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經審查,湯某甲提供的1、2、3號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趙某甲提供的1號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趙某甲提供2號證據的證人王某甲未出庭作證并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湯某甲與趙某甲自由戀愛,于2004年10月13日在相山區民政局登記結婚,于2005年11月2日生一女湯某乙,于2010年7月27日生一子湯某丙。婚后雙方共同創辦輔導班,婚后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夫妻關系出現不正常現象。現湯某甲訴至本院要求離婚,趙某甲不同意離婚。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與否的法定標準。湯某甲起訴要求離婚,應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相關證據,但其對自己提出的離婚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加以證明。本案當事人婚后感情尚好,有著一定的感情基礎。雙方在共同生活中出現矛盾,發生爭吵,屬夫妻間的正常情況。趙某甲有與湯某甲和好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雙方當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能互敬互愛,互諒互讓,多交流多理解,珍惜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夫妻關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據此,對湯某甲提出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湯某甲與被告趙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湯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馬中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董敬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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