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劉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3閱讀量:(1246)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相民一初字第01050號
原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
委托代理人:李正超,濉溪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肖梅,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濉溪縣。
被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淮北市。
被告: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
委托代理人:葛超,安徽北方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超靈,安徽北方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為查清案件事實,本院依職權追加肖梅作為本案原告參加訴訟,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正超,原告肖梅,被告劉某某,被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葛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某某、肖梅訴稱:劉某某與張某某系夫妻關系,劉某某因經營小額貸款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向李某某借款40萬元,向肖梅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20%。借款到期后,劉某某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張某某作為劉某某的代理人,曾于2014年1月10日與李某某、肖梅簽訂抵賬協議,表明其對劉某某所借的50萬元知情并表示愿意用共同共有的房屋抵償欠款。為了維護李某某、肖梅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劉某某、張某某償還李某某借款本金40萬元,償還肖梅借款本金1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李某某、肖梅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身份信息;2、借款合同,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及具體約定;3、婚姻登記證明,證明劉某某與張某某系夫妻關系;4、委托書,證明張某某作為劉某某的代理人有權處理劉某某的借款;5、抵賬協議,證明劉某某、張某某愿意用共有的安徽世紀××公寓××××室抵償債務。
劉某某在庭審中辯稱:借款屬實,但是借款合同上沒有張某某的簽字,不應由張某某承擔還款責任。
劉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張某某在庭審中辯稱:張某某不是借款人,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張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當庭舉證、質證,劉某某、張某某對李某某、肖梅提交的五份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認為不能證明張某某系借款人,經審查,該五份證據具有真實性,能夠證明李某某、肖梅與劉某某、張某某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根據本院以上認定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經審理查明:劉某某于2013年3月6日向李某某借款4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今借到李某某40萬元,借款利息為年利率20%,期限12個月,自2013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5日,每月付息6667元。2013年4月17日,劉某某向肖梅借款1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約定:今借到肖梅10萬元,借款利息為年利率20%,期限12個月,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4月16日,每月利息1667元。李某某、肖梅按照合同約定將借款交付給劉某某。2013年12月28日,劉某某出具委托書一份,委托書載明:劉某某委托張某某全權處理公司及家庭各種事務,對委托人在處理上述事項中所簽署的所有文件,劉某某均予以認可,承擔相應法律責任。2014年1月10日,張某某與李某某、肖梅簽訂抵賬協議一份,協議約定:劉某某、張某某將位于合肥市安徽世紀金源公寓1015室抵給李某某、肖梅,用于償還劉某某、張某某所欠款項50萬元。張某某、肖梅、李某某在協議上簽名并摁手印。劉某某、張某某至今未還款,李某某、肖梅遂訴至本院。
李某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本院依法查封合肥市安徽世紀金源公寓1015室房產,李某某花費保全費2520元。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劉某某向李某某借款40萬元,向肖梅借款10萬元,并簽訂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雙方應依法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李某某、肖梅已經按約將借款出借給劉某某,劉某某亦應當按約及時還本付息,但是劉某某未能如約償還借款本金及支付相應利息,故李某某、肖梅主張劉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借款發生在劉某某與張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兩人均未提供借貸雙方明確約定為借款人個人債務的相關證據,也未提供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相關證據,且張某某明確知道本案借款的存在,并自愿用其與劉某某共有的房屋與李某某、肖梅達成抵賬協議,故上述借款應認定為劉某某與張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李某某、肖梅主張張某某與劉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張某某辯稱其不是對借款不知情,不是借款人,但是從本案李某某、肖梅所舉證據看,張某某不僅對借款知情且有還款意向,故對其辯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40萬元,償還原告肖梅借款本金10萬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00元,保全費2520元,由被告劉某某、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萍
代理審判員 支倩倩
人民陪審員 王新橋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書 記 員 董敬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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