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4閱讀量:(1405)
四川省萬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萬源民初字第1204號
原告周某某,女,漢族,住重慶市巫溪縣。
委托代理人周智勇,四川渝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漢族,住四川省萬源市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茍良榮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智勇,被告吳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訴稱:原、被告通過網絡QQ相識,于2011年12月在青島見面,2013年10月在四川省萬源市某鎮政府登記結婚。2013年11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吳某甲。婚前被告隱瞞有一離婚史的事實,婚后被告對原告和孩子關心較少,還不務正業,經常參與賭博,嫖娼等違法行為,且在外找小三,多次在洗浴中心過夜。請求人民法院判決:1、原告與被告離婚;2、婚生子吳某甲由原告撫養,被告給付撫養費120000元;3、位于萬源市某鎮某苑某幢某號房屋共同分割。
被告吳某某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原告起訴的都不是事實。被告盡到了當丈夫和父親的責任。房屋是被告婚前購買,2014年底原告要求添加上她的名字,被告為了大家共同生活,就加上了被告的名字,且購買該房欠下了大量債務。原告離婚是受他人指使。被告不同意離婚,愿意去努力改善夫妻關系。
原告周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原告的身份證一份(復印件)。證實原告的身份信息。
2、被告的戶口(復印件)。證實被告的身份信息。
3、婚生子吳某甲的戶口(復印件)。證實吳某甲的身份信息
4、結婚證(復印件)。證實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2日登記結婚。
5、婚生子吳某甲的出生醫學證明。證實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日生育一子
6電子數據。證實原告與一個叫梁某的女人手機聊天,其內容證明被告與她關系曖昧。
7、工資證明。證實原告每月工資5000元。
8、重慶市巫溪縣某村委會證明。證實原告家庭經濟條件較好,小孩上學方便。
9、證人周某的證言。證實原、被告2014年1月就因感情不和分居。
10、證人程某某的證言。證實被告賭博和有第三者。
11、房屋產權證(復印件)。證實房屋的產權證于2015年2月13日登記共有人有原告周某某。
被告的質證意見:對證據1、2、3、4、5無異議;證據6其內容不能說明被告與叫梁某的女人有什么曖昧關系;對證據7、8的真實性有異議,原告的家庭條件并不好;對證據9、10的真實性有異議,兩個證人我不認識,他們就不會知道我們夫妻之間的事,且當庭可以打電話核實是假話;對證據11的真實性無異議,在房產證上添加她的名字,就是為了好好生活。
被告吳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認證如下:證據1、2、3、4、5、11符合證據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6、7、8、9、10所證實的內容,結合其他有效證據,部分內容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吳某某通過網絡QQ相識,于2011年12月建立戀愛關系,2013年10月22日在四川省萬源市某鎮政府登記結婚。2013年11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吳某甲。在共同生活中因原告懷疑被告有外遇,雙方產生矛盾。后原告訴來本院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吳某某雖然通過網絡QQ相識,但在登記結婚前,已有充分的認識和了解,婚后又生育有子女,證明原、被告婚后感情基礎較好。原告起訴離婚主要原因是對被告有猜疑,在訴訟中被告愿意為改善夫妻關系努力,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為了維護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吳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660元,減半收取為330元,由原告周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茍良榮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陳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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