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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遠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安民一初字第75號
原告歐陽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豐喜,江西均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新疆招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某某渠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許某某。
委托代理人馮偉。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該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大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鐘晨輝,江西明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歐陽某某與被告新疆招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物流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昌吉財保公司)、中國大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豐喜,被告某某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馮偉、被告深圳財保公司委托代理人鐘晨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昌吉財保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歐陽某某訴稱,2012年11月25日晚上23時40分左右,吳應平駕駛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所有的新b×××××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安遠縣城汽車北站門口路段往汽車北站門口倒車時,遇原告歐陽某某駕駛贛b×××××二輪摩托車從安遠二中往安遠縣欣山鎮大勝村方向行駛,兩次接近時發生碰撞,導致贛b×××××二輪摩托車倒地、歐陽某某嚴重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搶救住院治療后,原告由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構成一個七級傷殘,三個十級傷殘。2012年12月10日安遠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責任認定,吳應平負事故主要責任,歐陽某某負次要責任。據查,事故發生時新b×××××重型半掛牽引車已在昌吉財保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在深圳財保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巨大的損害,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某物流公司賠償原告歐陽某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損失共計454722.72元,被告昌吉財保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被告深圳財保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原告于庭審前撤銷了對吳應平的起訴。原告要求以2013年江西省統計局統計的各項數據計算原告的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并提出要求昌吉財保公司在兩個交強險共計24萬元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某物流公司辯稱:一、原告是屬于酒駕、超速,駕駛了沒有上路資格的車輛,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承擔主要責任,被告認為不合理,原告自身存在過錯,原告要求的精神撫慰金及其誤工費的計算時間和標準過高;二、事故發生后,被告深圳財保公司已支付50000元給某某物流公司,某某物流公司共墊付賠償款134100元給原告。
被告深圳財保公司辯稱:一、同意被告某某物流公司對事故認定書的意見;二、開庭前已墊付50000元醫藥費,應予以剔減;三、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投保的保險未投不計免賠率的保險,按規定應扣除15%的免賠率;四、事故車輛的掛車在被告昌吉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該部分交強險應先于賠償;五、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過高。
被告昌吉財保公司辯稱:一、新疆招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公司投保了陜汽牽引汽車的交強險,投保車輛時登記車輛的發動機號為1612×××××85,車架號為lzgjlgr40cx×××××1,保險期間自2012年8月6日至2013年8月6日。半掛車的車架號為ljrh1338xc××××××9,保險期間自2012年8月6日至2013年8月6日,如果經法院核實該車輛的基本信息,此事故涉及的車輛確為在被告處投保車輛,那么被告愿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給予原告合法合理的賠償;二、被告對于原告所述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實認可,但被告不是侵權人,承擔責任的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強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根據安遠縣公安局交通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吳應平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歐陽某某負次要責任;三、原告訴請賠償的部分項目和金額欠缺充分理由,需法庭重新予以認定,具體如下:1、原告主張的醫療費用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醫藥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護理費都在醫藥費10000元限額內承擔;2、后續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后方可主張;3、誤工費中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4、護理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顯示無護理的醫囑;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6、交通費用過高,請法庭酌定;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顯示無護理的醫囑;8、傷殘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根據原告提供的戶籍證明,應當使用農村標準計算;9、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依據人損解釋需要滿足被撫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任何生活來源,本案中原告的此項訴求沒有事實依據,被告不予賠償;10、此次交通事故原告負有事故責任,酒后駕駛本身增加了事故的發生率和危險率,所以精神撫慰金不應當由被告賠償;11、鑒定費不是理賠范圍;12、財損的賠償需要提供事實的損害和正規票據。
經審理查明,一、2012年11月25日晚上23時40分左右,吳應平駕駛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所有的新b×××××重型半掛牽引車(后掛新b×××××掛重型倉柵式掛車)在安遠縣城汽車北站門口路段往汽車北站門口倒車時遇原告歐陽某某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為45.3mg/100ml)駕駛贛b×××××二輪摩托車從安遠縣二中往安遠縣欣山鎮大勝村方向行駛,兩次接近時發生碰撞,導致贛b×××××二輪摩托車倒地,造成歐陽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經安遠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應平當日駕駛車輛倒車時,未察明路面車輛動態,在交叉路口倒車影響了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歐陽某某當日酒后駕駛未年審且無保險的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在雨天夜間行駛時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歐陽某某在安遠縣婦女兒童醫院治療半日后被轉入安遠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1、復合傷:閉合性腹部損傷并腹腔積液、急性腹膜炎、雙肺挫傷并雙側胸腔積液、右股骨上段、左股骨粗隆、髖臼及恥骨下支骨折、下頜骨骨折、顏面部多處挫裂傷、左小腿二度燒傷(約30%);2、創傷性休克。原告歐陽某某在安遠縣婦女兒童醫院治療半日花去醫療費14186.51元,于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29日在安遠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64天花去醫療費183290.99元,請贛州市人民醫院專家會診兩次花去會診費5000元,出院后原告在贛州市人民醫院檢查花去檢查費406元。
二、吳應平駕駛的新b×××××(b××××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屬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所有,吳應平為該公司員工,其駕駛新b×××××(b××××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時屬于履行職務行為。被告某某物流公司分別為新b×××××半掛牽引車和新b×××××掛車在被告昌吉財保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均為2012年8月6日18時起至2013年8月6日18時止。被告某某物流公司另為新b×××××(b××××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深圳財保公司投保了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
三、事故發生后,被告深圳財保公司預付賠償款50000元至被告某某物流公司,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支付原告醫療費共計134100元。
四、原告歐陽某某一家屬農業家庭戶口,2007年其家庭責任農田已被全部征用,安遠縣人民政府對其家庭成員頒發被征地農民證書。原告之子××生于1995年1月3日,為四級殘疾人。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以及原告提交的戶口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登記信息、保險單復印件、安遠縣人民醫院病歷資料復印件、被征地農民證書、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傷殘司法鑒定意見書、安遠縣康正法醫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提交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收據,江西濟源司法鑒定意見書等經庭審審查質證,可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安遠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所作的事故責任認定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被告深圳財保公司對此雖有異議,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本院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予以確認,各方當事人應按照各自責任承擔相應責任。吳應平是被告某某物流公司的員工,其駕駛新b×××××(b××××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履行職務行為,故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應對吳應平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承擔賠償責任。因某某物流公司已對其所有的新b×××××(b××××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昌吉財保公司處為其半掛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投保了交強險,也為該車輛在被告深圳財保公司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均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首先由被告昌吉財保公司在新b×××××(b××××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的兩個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財保公司在新b×××××(b××××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對吳應平應承擔的事故責任分別予以賠償。被告深圳財保公司辯稱新b×××××(b××××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其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未投保不計免賠率險應由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承擔15%的賠償責任,根據被告深圳財保公司提交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5%,故被告深圳財保公司的該辯解有事實根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醫療費中有5000元為聘請專家會診費,該費用已由原告就診的安遠縣人民醫院出具證明證實已實際產生,故對該筆費用予以支持;陪護小床費300元,因未經相關單位蓋印,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對該筆費用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的后續治療費17100元,有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予以證明,對該筆費用予以支持。被告深圳財保公司對原告的傷殘等級、誤工時間、護理時間申請鑒定,經本院委托,江西濟源司法鑒定中心對此作出鑒定意見為:一個七級傷殘,二個十級傷殘;誤工損失日為425天;護理時間為180天,故本院根據此結論計算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原告的兒子××為殘疾人,勞動能力程度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故原告主張××為被撫養人有事實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費和交通費因未提交證據證明,對該兩筆費用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鑒定費2000元,因屬原告自行委托鑒定機構且被告已對原告的傷殘等級等項目申請鑒定結論已作出部分改變,故該筆費用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提出以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各項損失的主張,根據原告方提交的由安遠縣欣山鎮大勝村村委會及欣山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和安遠縣人民政府頒發的被征地農民證,可以證實原告一家的農田已全部被征用,故對其要求以城鎮標準計算各項損失的要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給付精神撫慰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將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情確定具體數額。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提出在事故發生后已實際墊付的賠償款84100元應在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的賠償款中予以返還,為減少訴累,對該主張于本案中一并處理。被告深圳財保公司預付的賠償款50000元應在其賠償范圍內予以剔減。綜上,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及相關數據標準,結合原告本人的主張,本院核定原告的合理損失為:1、醫療費202883.5元;2、后續治療費17100元;3、誤工費25470.25元(59.93元/天×425天);4、護理費10787.4元(59.93元/天×180天);5、住院伙食補助費512元(8元/天×64天);6、營養費512元(8元/天×64天);7、殘疾賠償金201231.6元(21873元/年×20年×46%);8、被撫養人生活費63714.6元(13851元/年×20年×46%÷2);9、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上述費用共計530211.35元,被告深圳財保公司已支付50000元、被告某某物流公司實際已支付84100元應在其承擔范圍內予以剔減。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賠付原告歐陽某某各項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40000元。
二、原告歐陽某某的剩余損失290211.35元由被告中國大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付范圍內承擔59.5%計人民幣172675.75元,剔減已付50000元后仍應支付原告歐陽某某122675.75元;由被告新疆招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擔10.5%計人民幣30472.19元。
三、原告歐陽某某應從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款中返還被告新疆招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墊付款84100元,剔減應付30472.19元仍應返還53627.81元。
上述給付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歐陽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02元(未預繳),由被告新疆招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擔5461元,由原告歐陽某某承擔364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文書生效后,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向本院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從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二年內。)
審 判 長 夏 濤
人民陪審員 王良壽
人民陪審員 高日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陳月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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